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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1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6日(5个法定工作日),其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525),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示。
****
2026年11月2日
附件:排污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
排污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管理类别 | 注销原因 |
| 1 | ****商贸有限公司 | ****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简化管理 |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