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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5MAEBC8PF1U | 建设单位法人:林锦峰 |
| 林增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马江路 29 号联东U谷﹒**智能制造产业园7号楼401 |
| 黄金首饰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38-C243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马江路29号联东U谷﹒**智能制造产业园7号楼401 |
| 经度:119.421389 纬度: 26.01972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23 |
| 榕马环评〔2026〕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05MAEBC8PF1U001U |
| 2026-08-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05MAEBC8PF1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05MAEBC8PF1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1MA31JQCH3F | 竣工时间:2026-06-0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45445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黄金首饰100千克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黄金首饰100千克 |
| 为优化车间生产布局、贴合实际生产需求,项目自动车花机仅型号由RJ-CD400变更为LX986,取消安装部分冗余生产设备,同时新增备用设备保障生产稳定运行,具体变动如下:永久取消安装CNC机1台、抛光机6台、振动抛光机2台、电频炉1台、烤炉6台、真空机2台、倒模炉3台、激光打印机1台、注蜡机2台、车花机5台、自动车花机4台、压扁机5台、水焊机1台、电动冲床2台、手动冲床4台、大型油压机1台、压光机3台、扣链机9台、酸洗柜1台;新增打磨机1台,仅作为备用设备使用,仅在生产设备故障时临时启用。上述变动仅涉及设备配置的优化调整,未改变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接单、设计-注蜡-接蜡-制石膏模-脱蜡-熔金、倒模成型-脱模清洗-执模-油压-链组、焊接-抛光-车花-CNC加工-压光-炸酸、清洗-质检、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接单、设计-注蜡-接蜡-制石膏模-脱蜡-熔金、倒模成型-脱模清洗-执模-油压-链组、焊接-抛光-车花-CNC加工-压光-炸酸、清洗-质检、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废水处理设施,脱模清洗、抛光清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应经沉淀净化处理后和****园区排污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喷淋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炸酸工序、炸酸清洗工序产生的炸酸废液、炸酸清洗废水及喷淋塔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废气:脱蜡、CNC加工、炸酸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分别收集经净化处理达标后由1根48米排气筒排放。注蜡、焊接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噪声: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废: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炸酸废液、炸酸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 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与职工****园区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集中处理。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喷淋塔更换废液与炸酸废液、炸酸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省****公司统一外运处置。 2、废气:石膏粉尘,熔金及火枪焊接贵金属烟尘,火枪燃烧废气,CNC加工和脱蜡有机废气及炸酸废气收集经喷淋塔(含除雾器)+单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48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水焊及碰焊焊接烟尘和注蜡、接蜡少量有机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噪声:合理布局车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等措施降噪。 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石膏、废石蜡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给**回收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抛光废水和贵金属粉尘/碎屑清洗废水不产生,抛光废水、贵金属粉尘/碎屑清洗废水收集进入沉淀池,依靠重力沉降实现金粉富集;底部富集含金泥定期清理收集作为生产原料,上清液回用生产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切削液、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活性炭、炸酸废液、炸酸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抹布及手套,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省****公司统一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分类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日产日清。 |
| 1、环评及批复要求废气经“喷淋塔(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实际建设为“喷淋塔(含除雾器)+单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本次设施变动前后,项目废气收集范围、配套风机风量、废气排放去向、排气筒高度及口径等关键参数均保持一致。为保障废气治理效果,项目通过优化单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活性炭装填量、调整更换频次,确保装置处理能力匹配项目废气产生工况。变动未导致污染物排放种类或排放量增加。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出口污染物浓度达标,处理效率可满足原环评要求不属于“废气处理工艺减弱”,未增加环境不利,环境影响未加重。 2、原环评方案为抛光废水和贵金属粉尘/碎屑清洗废水外售至具备贵金属回收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实际将抛光废水、贵金属粉尘/碎屑清洗废水收集至沉淀池,依靠重力沉降富集含金粉尘,沉淀池底部含金泥定期收集回用生产,上清液回用于生产工序,废水不外排。 3、项目对车间布局进行优化,一般固废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均调整至厂区东北侧。调整后,一般固废间面积缩小5平方米,危废间面积缩小10平方米。通过提高转运频次,调整后贮存能力仍可满足全厂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需求,固废分类收集及处置去向未发生变化,危废管理及转移制度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36 | 0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0068 | 0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007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770.4 | 0 | 0 | 0 | 770.4 | 770.4 | / |
| 0 | 0.0001 | 0.0001 | 0 | 0 | 0 | 0 | / |
| 0 | 0.0009 | 0.0011 | 0 | 0 | 0.001 | 0.001 | / |
| 0 | 0.0008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 0 | 0.001 | 0.0023 | 0 | 0 | 0.001 | 0.001 | / |
| 1 | 沉淀池,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处理厂处理进水水质要求 | 沉淀池,依托园区现有化粪池 | 已监测 |
| 1 | 喷淋塔(含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与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120mg/m3;速率≤72kg/h(严格50%)、硫酸雾≤45mg/m3;速率≤10.7kg/h(严格50%)、氯化氢≤100mg/m3;速率≤1.78kg/h(严格50%)。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金属熔炼(化)-燃气炉”类别限值(即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无组织: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颗粒物≤1.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1h 平均浓度值≤10mg/m3)。 | 喷淋塔(含除雾器)+单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已监测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 | 已监测 |
| 1 | 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炸酸废液、炸酸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同时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分别收集存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 台账,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 按规范设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经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定期外售给贵金属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炸酸废液、炸酸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委托**省****公司规范处置,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将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工作。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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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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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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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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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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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0.0068吨/年、0.00068吨/年、0.000131吨/年、0.00114吨/年、0.00232吨/年。在项目投产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所需的总量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公司应按照执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次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的实际排放量均低于环评及环评批复总量控制指标。对照根据《****环境局关于落实“奋勇争先”行动进一步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榕环保综〔2025〕47号)要求规定,项目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均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符合豁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条件。项目已于2026年3月6****生态环境局关于****黄金首饰加工项目VOCS排放总量调剂的意见(榕马开环〔2026〕15号),非甲烷总烃实际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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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