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广铁路广安经开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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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交通出入便捷,落实市委“同城融圈”战略,抢抓川渝**发展窗口期,加快**至**高铁**经开区段建设进度,****政府研究,决定对**经开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补偿。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府发〔2021〕10号)。

二、房屋征收范围:****社区三组DK71+900、旭岩社区DK7515+529、枣山社区DK75+700、枣山社区十五组DK7524+294、彭兴社区六组DK751+800和十八组DK77+800、****社区五组DK76+561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人:****四、房屋征收部门:**市****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南广铁路****指挥部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签约期限:2026年12月10日到2027年3月9日。

七、监督举报电话:0826-****093。

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关于南广铁路**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征收红线图

****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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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广铁路**经开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交通出行更加便捷,落实市委“同城融圈”战略,抢抓川渝**发展机遇,加快**至**高铁**经开区段建设进度,****决定对**市**区枣山街道岳门等5个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符合广****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府发〔2021〕1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该地段被征收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方案。

一、征收人:****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南广铁路****指挥部办公室。

四、征收范围:****社区三组DK71+900、旭岩社区DK7515+529、枣山社区DK75+700、枣山社区十五组DK7524+294、彭兴社区六组DK751+800和十八组DK77+800、****社区五组DK76+561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征收红线图。上述范围视为一个片区。

五、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期限:2026年12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即第一期限从2026年12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24点,第二期限从2027年1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24点,第一期限从2027年2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24点,为期三个月。

六、相关政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建筑物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三)本方案所指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四)征收补偿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1.征收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若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如果测绘面积大于产权面积的,其测绘费由征收人承担,可以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如果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产权面积的,其测绘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可以产权面积进行补偿。

2.征收补偿的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根据使用性质分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和住宅;使用性质不同其价值也不相同,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3.对未进行产权登记建筑物的处理,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4.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原则。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的,可视为合法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又未改扩建的,超过产权登记部分的面积。

(2)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参照《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1990年4月1日实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本户土地证范围内。

②合符房屋测绘规划计算面积标准,结构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结构,层高2.2米以上,用作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③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经住建、国土、****办事处清理并缴纳了足额罚款的,凭处罚依据可以按合法建筑补偿。对未作出任何处罚的,按违法建筑物处理。

(3)经现场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按有关规定补齐相关规费,以认**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5.有下列情形予以适当补偿。

(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类房屋评估总价除以批准期限(按月计算)得出的平均数,再乘以剩余批准期限,(以月为单位)进行补偿。

(2)对亭、棚等简易结构设施以及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的材料补贴。

6.以下情形不予补偿。

(1)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扩建、改建的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房屋。

(2)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3)被征收人种植的花草、观赏树、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办事处辖区内房屋,户型具体以规划设计为准,交付时间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2个月内。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合同签订先后顺序,****政府指**置地点选择对应户型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实际面积选择调换房屋;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补偿,不再予以奖补。

八、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3倍还房。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25倍还房,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2倍还房。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还房。

调换房屋应还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应还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补给房屋征收部门,品迭后在新房交付使用前付清购房款。

2.产权调换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及户型中选择对应户型。

3.搬迁费。征收住房的,搬迁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家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4.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的,根据临时安置补偿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两个月止。征收非住宅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非住宅的,根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两个月止。征收住宅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6.室内装饰装修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后经确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一次性补贴被征收人10年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支付给产权调换房屋物业服务机构。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管理。

8.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费。征收住宅的,原有通信、水、电、气等设施不予补偿,回迁时恢复安装,不另收费(但原缺项的,补缴缺项费用)。

征收非住宅的,原有通信、水、电等设施不予补偿,回迁时恢复安装,不另收费;原有天然气设施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开户收费标准据实补偿,回迁时自行申请安装。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支****管理部门。

10.楼栋奖。以独立的一栋楼所有被征收人为一个整体,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30000元;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不予奖励。

11.片区奖。以征收补偿方案划定的征收片区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片区全部被征收人完成签约和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0元。

12.装修奖。产权调换的住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给予装修奖:

(1)自接房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接房;

(2)自接房之日起3个月内进场装修;

(3)自接房之日起1年内搬迁入住;

装修奖根据产权调换住宅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面积,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发;如申请奖励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装修奖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向南广铁路****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公室****办事处、社区现场验收后按程序审批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非住宅和未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住宅,不计发装修奖。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评估价的1.2倍给予补偿。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评估价值的1.2倍给予补偿;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评估价值的1.15倍给予补偿;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评估价值的1.1倍给予补偿;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评估价值的1倍给予补偿。

2.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3.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的,按临时安置补偿费评估价计发,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非住宅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非住宅的,按停产停业损失费评估价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住宅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安装有独立户头通信、水、电、气等设施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通信、水、电、气等经营企业的开户收费标准据实补偿。

7.楼栋奖。以独立的一栋楼所有被征收人为一个整体,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30000元;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不予奖励。

8.片区奖。以征收补偿方案划定的征收片区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片区全部被征收人完成签约和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0元。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四)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时间,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月计算按年度发放。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含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五)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标准与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一致。

(六)征收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补差款。超出5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差。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八)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及时行使相关抵押权利。

征收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应获得的装修、搬迁等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同被征收人协商分配,房屋征收部门不因此承担额外的费用。

(九)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4.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5.对被征****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6.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8.其他事项。

****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时限。

****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十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政府依****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组织被征收人抽签或摇号确定。

十、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已实行实物还房的除外。货币安置的不享受住房保障。

十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如有损坏,按评估价赔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7天内将旧房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交征收人。

十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若无法解除抵押,由征收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签定补偿协议,协商不成,按《民法典》处理;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待解决后签订征收补偿合同,解决不了的,实行证据保全拆除。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搬迁的,****机关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强制执行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奖励政策。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征收人****确定的南广铁路****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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