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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银行****公司**钱江世纪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大兰、阮士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正****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大兰、阮士峰所有的位于**市**区**镇通济路7幢3单元202室(含室内固定装修)的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标的的市场参考价格为96万元。详见附件评估报告。现本院依照《****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刘大兰、阮士峰公告送达杭正大房估字(2026)第A138号司法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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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