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五、投标文件的递交”中“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7日9时30分00秒”澄清为:“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7日12时00分00秒”。标书代写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六、开标时间及地点”中“开标时间:2026年11月17日9时30分00秒”澄清为:“开标时间:2026年11月17日12时00分00秒”。标书代写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七、其他公告内容”中“6、样板展示及样品递交”的“4)投标样品递交时间: 2026年11月16日9时00分--12时00分(**时间)”澄清为:“4)投标样品递交时间:2026年11月17日9时00分--12时00分(**时间)”。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的“投标人须知”中“四、投标文件及样品的递交”的“17.3.6 样品的标记及移交:投标样品提交时间结束且所有投标人离场后,在招标人监督人员监督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现场拆封代码信封,登记代码关联的单位,并将之前准备好的代码标签纸,根据代码关联表,将代码标签纸黏贴在对应单位的样品箱上,然后暗标封存(样品上不出现投标人名称,只出现与投标人名称关联的代码),****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相应评审条款采用盲评方式进行评审。”澄清为:“17.3.6 样品的标记及移交:投标样品提交时间结束且所有投标人离场并在项目开标后,在招标人监督人员监督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现场拆封代码信封,登记代码关联的单位,并将之前准备好的代码标签纸,根据代码关联表,将代码标签纸黏贴在对应单位的样品箱上,然后暗标封存(样品上不出现投标人名称,只出现与投标人名称关联的代码),****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相应评审条款采用盲评方式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二、其他公告内容
澄清日期:2026年11月2日
澄清公告为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澄清后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市**区林和西横路186号
联系人:甘工
电话:020-****1688-113
电子邮件:****@chinapsp.cn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23楼
联系人:朱女士、何女士
电话:020-****1688-346、152
电子邮件:****@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