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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1号厂房、地下室、2号厂房、宿舍、门卫室 | ||
| 建设地址 | **市**县罗阳街道东坑村百家杨、青**(名)地段 | ||
| 建设规模 | 27183.6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600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恒达****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方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文斯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静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沈文琛 | 总监理工程师 | 冯致权 |
| 合同工期 | 2025-03-15 ~ 2026-12-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HZZJ-BL****085号 安全监督注册号:****20085号。1号厂房、地下室(地止2层、地下1层)14720.1㎡,2号厂房(2层)9636.96㎡,宿舍(6层)2743.79㎡、门卫室(1层)82.8㎡。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