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公司销轴产线扩建项目、京本****公司工程机械配套油箱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出批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11月3日-2026年11月9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6-****7160
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302室(2210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公司销轴产线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销轴产线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公司销轴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区管委会《******公司销轴产线扩建项目》(徐开经发备〔2023〕283号,项目代码****)及其他相关意见,本项目选址****开发区大**街道****路以东、纬零路以南,不新增用地,利用原有厂房约2000平方米,新购置调质、表面处理、无心车等设备,扩建销轴全自动产线,项目建成后新增50万件销轴产品产能,总产能合计年产销轴150万件。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且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及“以新带老”措施,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利用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各类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新增电镀脱脂废液经“调节+物化反应+UF压滤”装置处理后,与淬火废液一同采用“低温蒸发”装置减量化处理,产生的低温蒸发冷凝水与电镀含碱****处理站“调节+混凝沉淀+混凝气浮”装置处理,再与废气治理措施****处理站“调节+A/O+二沉”装置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厂继续处理。项目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经**的“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二级RO反渗透+二级RO纯化”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施工期应实行封闭施工,落实临时堆放、运输、装卸、施工等过程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相应标准。项目运营期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天然气燃烧装置均应安装“低氮燃烧器”,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确保装置气密性,加强车间通风、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线,厂区须采取绿化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焊接、焊后打磨、精修打磨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喷漆废气经“水旋”装置处理后与调漆、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依托现有“干式过滤+沸石转轮+CO”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污水站须加强密闭,其废气依托现有“二级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镀前抛光废气经“气旋喷淋塔+除雾器+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反刻、镀铬废气经“铬雾回收器+二级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0)高空排放;镀后抛光废气经“气旋喷淋塔+除雾器+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1)高空排放。本项目焊接、焊后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危废暂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涂装工序混入化石燃料废气的排放口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涂装、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精修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工序废气中的苯系物、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须满足《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限值;****处理站NH3、H2S、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电镀工序产生的硫酸雾、铬酸雾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应切实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加设移动控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在22:00时至次日6:00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期噪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项目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生产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绿化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施工期、营运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进行转移。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设置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严禁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本项目应在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外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项目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储存、输送有毒有害、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设备、管线应尽量架空设置。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三、根据《****开发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编号:171****260137)《**省**市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编号:171****260139)及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算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908t/a、二氧化硫≤0.171t/a、氮氧化物≤1.596 t/a、挥发性有机物≤4.559t/a;
(二)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COD≤0.912 t/a、TN≤0.031t/a、NH3-N≤0.085 t/a、TP≤0.009 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开发区****执法局,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执法局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按****委员会(徐安发〔2020〕1号)文件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防范工作及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关于京本****公司工程机械配套油箱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京本****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京本****公司工程机械配套油箱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京本****公司工程机械配套油箱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区管委会《京本****公司工程机械配套油箱生产项目备案证》(徐开经发备〔2026〕350号,项目代码2608-320371-89-03-267711)及其他相关意见。该项目选址****开发区徐海路296号,使用自有生产车间约13598平方米、办公楼约3318平方米,购置激光下料设备、折弯机、压力机、全自动抓举焊接机械手、自动涂装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共计100余台(套),年产工程机械配套油箱50000台(套)。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且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控制措施,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利用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废水应妥善收集、有效处理。运营期生****处理站“调节池+混凝气浮沉淀+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池”处理达标后,与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施工期应实行封闭施工,落实临时堆放、运输、装卸、施工等过程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相应标准。运营期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天然气燃烧装置均应安装“低氮燃烧器”,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应加强密闭,并采取车间通风、厂区绿化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下料、焊接、抛丸工序废气经各自设置的“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DA002、DA003)高空排放;酸洗磷化废气经“两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打磨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与经“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处理达标后的喷粉废气一同经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喷漆废气经水旋处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天然气助燃废气一同通过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蒸汽发生器(1#、2#)天然气燃烧尾气通过排气筒(DA007、DA008)高空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运营期下料、焊接、抛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水分烘干及喷漆烘干天然气热风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有组织排放限值、表3单位边界监控浓度限值;酸洗、磷化产生的磷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排放限值;打磨粉尘、喷粉粉尘、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与厂房外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1、表3相关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天然气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3、H2S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应切实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加设移动控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在22:00时至次日6:00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项目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生产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绿化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施工期、营运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进行转移。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设置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清单并确保整改到位。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要求,严禁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污染源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项目建成后,应在生产车间外、危险废物贮存库外、污水处理站外设置50米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项目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储存、输送有毒有害及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设备、管线应尽量架空设置。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损坏的防渗设施及时修复和加固,按照相关规范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三、根据《****开发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编号:171****260140)和《**省**市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编号:171****260141),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算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TVOC≤1.430t/a、SO2≤0.202t/a、NOX ≤0.817t/a、颗粒物≤1.148t/a;
(二)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4430t/a、COD≤0.722t/a、NH3-N≤0.058t/a、TN≤0.173t/a、TP≤0.007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开发区****执法局,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执法局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按****委员会(徐安发〔2020〕1号)文件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防范工作及安全生产评估工作,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