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佰家康****公司
地址:**市**区**北路330号(盛世名都.南)15幢15-1号
邮编:537100
授权代表:李桂凤 联系电话:188****7024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床旁心电监护仪及中央站、4K一体化超高清内窥镜、经颅磁刺激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标项二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收悉,并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经我公司核查后,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人所投**杰西****公司内窥镜手术动力系统,存在实质性(▲)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投标应当判定无效。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标项二(三)刨削动力系统有两项带▲实质性强制条款:
1.▲2.3 脚踏开关具有机械式防误踩装置;
2.▲3.4大流量直通式吸引通道,具有吸引控制阀门。
调取**杰西****公司内窥镜手术动力系统官方彩页、公开技术规格文档:
1.全部公开资料、技术参数文档完全没有脚踏机械式防误踩装置任何描述,无任何证明材料佐证具备该硬件结构;
2.产品仅配置吸引调节阀门,无“大流量直通式吸引通道”相关参数描述、无流量指标佐证。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标注为▲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直接投标无效;▲参数必须提供彩页/说明书/CMA检测报告/官网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或者证明材料不能佐证参数,则投标无效。**杰西****公司产品公开资料无法证明满足上述两项实质性参数。
质疑事项2:中标人所投**杰西****公司刨削动力系统多项◆重要参数不达标,超出招标文件允许负偏离上限,应判定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标项二明确约定:(三)(四)部分非实质性技术参数允许负偏离合计最多2项,达到3项(含)以上投标无效。本项目刨削动力系统◆重要参数不满足项合计6项:
1.◆1.1主机高清触摸屏具备手柄型号识别与显示;**杰西****公司公开文档无手柄型号识别显示功能描述。
2.◆1.2支持脚踏开关切换预置多种模式;该产品脚踏仅支持启停调速,不支持切换预置工作模式。
3.◆2.1脚踏开关为全金属密封型脚踏;文档仅标注脚踏IPX8防水密封,无全金属材质证明。
4.◆3.1手柄为航空合金材料;厂家资料仅写“合金材料”,未明确为航空合金。
5.◆3.2手柄正反向模式转速≥8000r/min;公开文档仅标注往复模式0-6000r/min,无正反向模式≥8000r/min 佐证。
6.◆3.3 持续输出扭矩≥45 mN﹒m;全部公开彩页、技术文档没有标注扭矩指标。
以上均为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要求必须提供对应佐证材料,无佐证按负偏离处理。以上共计6项重要参数负偏离,远超招标文件允许最多2项负偏离的阈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应当直接判定投标无效。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请求贵代理机构收到本质疑函后,调取本项目标项二中标人全套投标文件,重点核查刨削动力系统部分全部参数对应的证明材料(彩页、说明书、检测报告、官网截图等),核查其是否能够佐证全部▲实质性参数、◆重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标书代写
2.如核实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佐**杰西****公司刨削动力系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及重要参数要求,请依法确认该投标人投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标书代写
3.将本次质疑核查结果,依法向我方出具正式书面质疑答复。
三、质疑答复
****公司提交证据与被质疑产品主体不匹配,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
经核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人所投刨削动力系统医疗器械注册及生产企业为“******公司”,****公司证据材料对应的“**杰西****公司”。贵公司以其他主体产品公开资料作为全部质疑事项事实证据,与本项目标项二中标人所投刨削动力系统并非同一产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交与质疑事项相匹配的必要的证明材料,该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中标人虚假响应的有效证据。标书代写
****公司不具备针对本项目标项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
经查阅本项目标项二评标资料,贵公司在标项二的符合性****委员会否决投标,其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本项目标项二的有效合格投标人。标书代写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才有权提出质疑,且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公开答复意见(留言编号202********020-NYYD):“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贵公司投标已经被判定无效,不再参与本标项竞争,****公司公平竞争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公司无权就其他投标人响应情况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厅****管理处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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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