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公司报送的《鼎誉碳素极板生产加工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迁建,由**高新区**街道复元4路1600号**奥华孵化器产业园6#厂房搬迁至**高新区**街道蒋庄村北,同时新增产线扩大产能。本项目占地面积15500m2,租赁现有厂房,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拟购置膨化炉系统、硅碳管、燃烧器、压延系统、精压辊、全自动圆切机、热压机、雕刻机、裁纸机等主要生产设备168台(套),项目完工后碳素极板产能由100万m2/a增加至350万m2/a。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公司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膨化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混合、圆切、雕刻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旋风收尘+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中“炭素行业 ”“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排放浓度限值。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未收集混合、圆切、雕刻粉尘及热压废气通过自然沉降、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危废间内液体、含挥发性物质等危废分类收集后均采用专用密闭容器盛装再临时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为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分区防渗防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应对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降噪等措施。营运期南、西、北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脱硫塔废渣、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一般固废暂存应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要求,贮存过程重点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须组织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设施、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七)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危废暂存间、化粪池等重点区域落实防渗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排气筒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和监测孔。
(八)该项目运营后,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230t/a、1.050t/a、0.914t/a以内。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重新审核。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五、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本批复自始自然作废。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