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西溪两岸**更新综合项目监理补充通知及答疑(二)
各位潜在投标人:
关于“**省**市**县西溪两岸**更新综合项目监理”(招标项目编号:(****)补充通知及答疑(二)如下:
补充通知部分
一、根据《建办市〔2018〕61号》《****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 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本项目工程监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对应的注册人员应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答疑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中评标部分和定标部分都有设置总监答辩和监理大纲选项,属于重复设置了,建议删除评标部分的总监答辩和监理大纲选项。标书代写
问题2、 招标文件中的定标方案中并没有公开定标因素的评审标准及分值,评审标准分值应设置合理档次。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负面行为序号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向潜在投标人公开定标方案(含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将答辩情况作为定标要素的,答辩问题及评分标准可以不公开)。根据《****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二、改革优化招标、评标、定标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强招标文件监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严格筛查,对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信件内容:条件排斥或限制民营企业等潜在投标人,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坚决予以纠正。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模式,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应当公开项目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进入确定中标人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等信息,不得在评标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根据****建设厅在住建厅网站问答回复中明确回答: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无论采取哪种定标方法,均应当依规公开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根据****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结合项目特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分值应设置合理档次)以及根据定标办法制定的表格或相关文本等内容。要求招标人依法依规公开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评审标准分值应设置合理档次。标书代写
答:问题1、评标阶段不再设置总监答辩,评标阶段对各入围的有效投标人的总监不要求进行答辩,详见补充通知及答疑(一)内容第四点;评标阶段监理大纲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问题2、本项目定标方法为票决法,非评分法,定标方法符合****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规〔2026〕1号)。标书代写
问题3、根据《建办市〔2018〕61号》《****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 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乙级标准的注册人员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 个,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按此要求执行,涉嫌排斥投标人员参与,请代理按此修改!
答:详见补充通知及答疑(二)内容第一点。
问题4、招标文件5.3.2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要求增加系统在线提出异议。修改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或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标书代写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本补充通知及答疑作为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自行查阅。
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日期:202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