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文稿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6-11-03 | |
| 公文时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自治区黄河流域淤地坝保护,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行为的处置流程,保障淤地坝防洪安全、生态功能与工程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如果违反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对损坏、占用淤地坝的行为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针对性的处置标准、流程和责任划分,导致在执法实践中面临“有上位法依据但无具体操作指引”的困境,难以有效遏制各类损坏、占用淤地坝的违法行为,不利于淤地坝的长效保护与管理。制定专门的处置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处置流程、法律责任等关键内容,形成“预防—监管—处置”的完整闭环,切实维护淤地坝工程功能,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安全防线。
二、制定过程
本办法在全面梳理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淤地坝管理现状,精准聚焦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中的薄弱环节,围绕处置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处置程序、等效替代、补偿机制、验收销号、处罚裁量等核心内容进行起草,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衔接水利部技术规范和建设管理要求,对接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形成办法初稿后,****建设处、运管处、计财处、水政处及呼市、**、**、**、**、**六市水利(务)局意见,充分采纳合理修改意见,并完成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自治区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审议稿)》。经水利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各有关盟市水利(水务)局施行。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自治区黄河流域内淤地坝损坏、占用处置适用于本办法。并规定了淤地坝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损坏占用的监管职责等。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处置办法,依据《黄河保护法》开展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明确技术方案编制审核备案、等效替代工程建设、补偿标准、占用论证程序、验收入库与销号等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参照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统一执法尺度。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其它事项
一是严格与上位法衔接,不增设行政许可、不突破法定处罚权限,仅作操作性细化。二是坚持“谁损坏、谁担责、谁修复、谁赔偿”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由损坏、占用人承担。三是规范等效替代与补偿机制,以坝控面积、淤地面积为核心等效指标,补偿费优先用于淤地坝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