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工人医院西院区手术室智能行为管理系统采购(LZZC2026-G1-990632-GXHY)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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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市联新****公司

地址:**市**区招商街道工业六路创业壹号大楼C栋102-107、209-211室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收到质疑供应商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质疑函》(落款日期:2026年10月22日),****公司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针对该质疑,采购人向****(下文简称“中标供应商”)发函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我公司经与采购****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一:中标结****工作站品牌为“联想”,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制造商“厦****公司”不一致,“联想”系大型企业知名注册商标;****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公示,该型号ECI-T530的生产者(制造商)为****公司****集团旗下大型企业),其企业划型数据及结论存在重大疑问。相关货物不属于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

(二)质疑事项一的答复: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作站制造商为“厦****公司”,投标报****工作站品牌为“联想”,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载明的制造商名称为“****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为“厦****公司”。由于中标****工作站由“厦****公司”生产但未使用该企业自身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该条件属于资格性要求,即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一成立。本项目后续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质疑事项二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二:中标结果公告公布的网络交换机品牌为“**三”,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制造商“**市****公司”不一致,“**三”系大型企业知名品牌;且经查,该制造商系大型企业**市智微****公司****公司,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中小企业。相关货物不属于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

(二)质疑事项二的答复: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网络交换机制造商为“**市****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和中标结果公告的网络交换机品牌为“**三”。由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交换机由“**市****公司”生产但未使用该企业自身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该条件属于资格性要求,即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标书代写

另外,针对质疑事项二中“**市****公司系大型企业**市智微****公司****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质疑内容。经核实,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智微****公司系**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袁微微”。由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天眼查截图不属于法定的中小企业规模认定依据,故现有证据材料不****公司“**市智微****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二中关于“网络交换机品牌商标与生产制造主体不一致,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质疑事项理由成立;关于“**市****公司因被大型企业全资控股,不属于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质疑事项理由不成立。本项目后续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质疑事项三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三:中标结果公告公布的大屏监视器品牌为“创维”,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制造商“******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疑点;经查,该制造商系大型企业**创维-RGB****公司的控股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中小企业,相关货物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二)质疑事项三的答复:

经核实,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维-RGB****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由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天眼查股东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5年度报告截图、上市公司公告均不属于法定的中小企业规模认定依据,故现有证据材料不****公司“**创维-RGB****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依法进行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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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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