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交建设〔2026〕83号
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领域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独立、公正透明地开展,根据《**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实际,现就建立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记录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自觉维护制度权威
招标投标活动是公共**配置的关键环节,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建立本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不当介入,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干部和从业人员的重要保障。各相关方应切实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
二、清晰界定干预行为,明确须报告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插手干预”,是指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程序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明示或者暗示、直接或者间接等方式,干扰招标投标事项正常开展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其行为方式均包括明示或者暗示、直接或者间接等方式。
(一)规避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转为谈判、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招小建大、项目搭车、使用专利技术、虚构涉密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为非公开招标。
(二)违规启动招标。要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规避进场交易。要求应当进入各级公共**交易平台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进入平台交易,规避监管。
(四)干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违规要求招标人选择或者不选择特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违规指定中标人。以推荐介绍、战略**、招商引资等名义“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为招标人指定项目中标人或者供应商。
(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资质、业绩、奖项等排他性条款,或者限定材料、设备品牌;设置不合理的地域限制、注册资本、成立年限等隐形门槛;设置不合理加分项、减分项定向操纵评审结果。
(七)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八)差别化提供项目信息。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澄清答疑等环节,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信息公**则,向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项目关键信息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九)纵容围标串标和借用资质。要求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或者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情况参与投标;组织、纵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或者为投标人提供资质、业绩造假便利。
****委员会组建。****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或者评标专家抽取,干涉招标人代表选派,指定、更换。
(十一)干预评标定标。在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为特定投标人说情、请托、打招呼,或者暗示、诱导、施压评标专家,影响其独立评审,操控评标过程、定标工作或者中标结果,违规干预中标候选人排序。
(十二)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终止招标。不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擅自改变、否决合法评审结果;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程序,或者无正当理由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干预合同签订履行。违规干预合同签订、履行等招标后续环节;要求招标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四)干预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要求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原材料、设备等。
(十五)压制异议投诉。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异议、投诉进行压制、掩盖、拖延、敷衍或者违规驳回;干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处理,影响投诉处理公正性。
(十六)干预信用评价。干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履约考核、市场准入和评优评先,为特定企业美化信用记录。
(十七)泄露未公开信息。利用职权违规打探、索取、泄露标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过程记录等尚未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十八)隐蔽居间撮合。利用职权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居间撮合、牵线搭桥;通过中间人、下属传话等方式不留书面痕迹、规避直接接触,隐蔽插手关键环节。
(十九)施压干扰监管履职。向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其依法履职或者正常推进招标进程。
(二十)其他干预行为。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性的不当干预行为。
三、规范记录报告流程,压实主体责任
(一)报告责任主体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含业主代表,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含潜在投标人,下同),在遇到插手干预情形时,均有责任报告。
(二)报告路径
1.报告人原则上应向招标人纪检监督部门报告。
2.报告人受到的干预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督部门报告。
3.报告人认为常规报告存在困难、可能遭受不公正对待,或遇重大、紧急干预情形,可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纪检监督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
报告记录应严格遵循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按照附件表格要求如实填写。
1.记录表由记录报告人本人填写,应当如实、全面、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报告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确定是否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只需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善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因记录内容无法核实而被追责;但故意不报、瞒报、谎报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插手干预人情况”栏应尽可能填写完整;如不清楚插手干预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可填写已知信息并注明。
3.“招标投标事项情况”栏应填写具体的招标项目名称、标段编号及所涉环节(如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确保可追溯。
4.“插手干预情况”栏应详细描述干预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出的具体要求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当面口头、电话、短信、微信、书面条子、会议场合、通过第三人转达等。
5.“所附材料”栏应列明随表提交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清单。记录报告人应当注意留存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6.“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需要记载的情况,如插手干预人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应当在此栏备注说明。
(四)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当在发现插手干预情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记录和报告。
2.记录无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或加盖单位公章。报告接收部门不得以未履行报批程序为由,拒绝接收、阻挠报告或追究记录报告人责任。
3.记录表应密封后报送,不得泄露记录内容。采用电子方式填写、报送的,应当采取加密、权限控制、留痕等保密措施。
4.报告接收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报告记录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5.报告接收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记录报告人。
6.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报告应采用实名方式,采用匿名报告且未留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不予以处理,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四、强化监督与问责,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一)各招标人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自觉将记录报告制度全面纳入内部控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通过持续的教育培训、明确的内部规程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熟知干预情形、畅通报告渠道、敢于如实反映。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出现应报未报、瞒报谎报,甚至默许、纵容、配合插手干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双重底线,始终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必须坚决抵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当请托、暗示和施压,不得以任何方式配合或屈从于外部干预。对未能有效抵制,甚至主动迎合或协助干预行为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将视情节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十严禁(试行)》要求,严禁违规插手干预交通领域项目招标投标事项。
(四)对记录报告人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记录报告人认为因如实记录报告遭受打击报复的,****机关反映。
****运输厅
2026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