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会****学校(校区)多功能厅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新区公明街道大洋一路1号5楼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西路131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维吾尔自治区****三东路19-3号204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市****公司不服****就****会****学校(校区)多功能厅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于2026年10月1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6年10月29日组织专家论证,对投诉招标文件内容开展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属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29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对投诉中关于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投诉内容予以驳回。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1条,现对投诉书中招标文件提出投诉内容予以处理。
我单位通过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被投诉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专家论证。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11条、29条、第31条,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详见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具有明确指向性、排他性,系为******公司(ITC品牌)量身定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CCC强制性认证的要求存在严重扩大化错误化、设置不合法资质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经核实,CCC强制认证为国家强制认证,****管理局36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产品有效3C强制性认证书。经专家论证,发现招标文件P37页中需要提供3C认证的设备清单,存在扩大化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且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