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4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区)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 1 | 环保系统智能化改造项目 | **市**区胡埭镇红枫路与龙胆路交叉口东南侧 | **** | ****研究所有限公司 | ****拟利用位于**市**区胡埭镇红枫路与龙胆路交叉口东南侧的现有厂房进行改建,增加喷涂规模,产能仍保持年产8900台环保专用设备。 |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959 ****@163.com |
公开时间:2026年11月4日~2026年11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