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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杰****公司(911********470071N):
本委已受理贺从新诉你单位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劳人仲〔2026〕3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和出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1月27日10时00分在**县****委员会(**自治区**市**县沿**路1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894-****094
**县****委员会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