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建设部自****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市住建委、****规划局、****分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请于2026年11月4日至11月10日期间,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来信请寄至:**市云泉南街2号行政集中办公区6A******委员会456(邮编: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意见意见反馈”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63.com,并注明“实施意见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委员会
2026年11月4日
附件1
******委员会
****规划局
****总局****分局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建设部自****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项目预售条件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按新增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执行。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执行。项目范围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界定。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公告)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经县、市、****管委会)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建****规划局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项目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三)支持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盘活。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超期未开发、已停工滞建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盘活时经相关县、市、****管委会)评估风险、集体研究决策,在2028年12月31日前,报市住建****规划局备案后,可按原预售条件执行。
二、明确新增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模式
(一)监管职责与机构。市县住建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涪**、**区、**区、科技城新区、经开区、仙海区范围(以下简称“**”区域)内住房资金具体监管工作。其****政府确定住房资金监管机构。
(二)资金入账。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封闭管理。
(三)解除监管。商品住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开发企业可解除资金监管,但应保留适当资金用于房屋交付和首次登记。
三、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一)优先选择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