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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6〕92号
****保障局,****采购中心、****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采购文件》(****)和《关于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12批集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
第12批集采中选供应清单内的药品(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二、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
2026年11月30日起执行第12批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需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和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集采品种协议签订及价格管理
****中心要及时组织本次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并完成中选企业、****医疗机构的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本企业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按中选药品管理和统计。同时,要做好挂网产品信息的比对、变更工作,“既对码、也对药”“不唯码、只唯实”,确保我省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被全部更新清理,避免出****医疗机构仍可按历史高价进行平台采购的情况。
****中心要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协同,对于本次集采中选产品不再作“红黄标”处理,原挂网价格被标识“红黄标”的,按中选价格调整到位后同步撤销原标识。属于第12批集采范围,但未中选的产品,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执行“红黄标”;其中,第12批集采对复方氨基酸注射剂设置了“视同中选”机制,对于未接受上述机制放弃中选的产品,以及未列入第12批集采和“视同中选”机制范围的其他亚型产品要重点关注,尽快落实“红黄标”。
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
****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优先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用药需求可根据临床实际按需合理采购其他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三)纳入国家和**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比例”考核代替“使用数量”考核。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本次集采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指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差异,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国家集采既往批次中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参照执行)。
(四)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
五、加强集采结果执行监测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并按照省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签订,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选择采购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执行监测,重点关注高价非中选药品异常使用、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等问题,对问题企业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医保局,省医保局及时上报联采办。
六、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压实责任,做好中选药品的医保基金预付、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支付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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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