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区2026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 和使用国有土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11-04 19:54 至 2026-11-19 19:54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63960.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与商业混合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园区二路西、规划芦阳五** | |||
| 经度 | 109.671257 | 纬度 | 38.170346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9-07 至 2026-10-13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蔡颖 | 单位联系电话 | 0912-****549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蔡颖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0912-****549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杨凯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1****3300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榆横新区公园南路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区2026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国有土地地块位****园区二路西,规划芦阳五**。调查地块总面积为63960.00m2,四至范围为:**园区二路、南至规划芦阳五路、西至规划经支三路、北至规划**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09.671257,北纬38.170346。 调查地块原为****林场农用地(灌木林地14063m2,其他林地32863m2,其他草地15563m2,农村道路1471m2),地块内地貌形态以风积沙丘为主,整体地势较为平坦。地表植被为沙蒿、红柳等沙生灌木和**、杨树等树木和杂草,****园区二路一侧分布有人工绿化种植的樟子松、杨树等树木。 调查地块可追溯历史上长期为农用地(林地、草地、农村道路),从未开展种植、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截至2026年10月,地块仍为农用地属性,无污染物残留、异常气味或植被生长异常等疑似污染表征,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使用和处置,无槽罐、危险废物堆放及环境污染事故记录。****园区二路建设对调查地块地表土壤造成物理性扰动,不会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 相邻地块(东及东南、南及西南、西及西北、****园区二路、****驾校科目三考场办公区外均为农用地(林地、草地),无种植、养殖活动,无开发建设活动,土壤、植被状态正常。北及东北侧相邻地块历史上堆存的外来土方(2013年堆存,约4万方,2017****园区二路路基填筑)和东侧约56m****驾校科目三考场办公区,经土方来源分析与大气沉降、地表径流、地下水迁移各途径论证,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低。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农用地(林地、草地)、园区二路和羊绒毛研发加工制造项目在建工地,无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南侧约255m处的羊绒毛研发加工制造项目在建工地,经从大气沉降、地表径流和地下水迁移三个方面分析,各潜在污染源均无污染物产生来源及实际迁移条件,不会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 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与商业混合用地,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和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代码0901),规划用途符合《****中心****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地块现正在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流程,暂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敏感用地)的最敏感类别。按敏感用地(第一类用地)管理,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按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执行。本次调查已按第一类用地最严格的敏感目标调查范围、潜在污染源分析和污染识别要求开展,调查深度满足第一类用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更**求,调查结果可靠。结合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分析,第一阶段调查确认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区域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小。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判定本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满足按第一类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调查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第一类用地)和商业用地用途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