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如下:
项目名称:阳光湖樾15#地块一期(北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项目编号:****
二、需澄清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格式中约定的铝型材价差调整中“③可调工程量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实际使用的可调差铝型材净用量(不含定额损耗);若实际使用量超过施工图预算载明的对应工程量,超出部分不予调差,该部分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除外。”现调整为“③可调工程量为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设计加工深化图纸计算的铝型材理论净用量(不含定额损耗,单位kg),承包人须编制铝型材重量计算书,并提供加工出厂清单、进场验收记录等资料备查。实际用量超施工图净用量的部分不予调价,仅设计变更增加量可纳入调差。”
2、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格式中约定的铝型材价差调整中“⑤调价计算公式:单位差价 = [P1 - P0 × (1±5%)] × D × (1+9%) ÷ 1000,铝型材调整总金额 = 调整数量 × 单位差价;价格上涨时取“+”号,价格下跌时取“-”号。铝型材单位含量D以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上报的门窗、玻璃幕墙、铝板幕墙工程对应的单位铝含量指标经发包人审核通过为准。”现调整为“⑤调价计算公式:铝型材调整金额 = 可调工程量 × 单位差价;单位差价 = [P1 - P0 × (1±5%)] × (1+9%) ÷ 1000,价格上涨时取“+”号,价格下跌时取“-”号。”
3、本次报价清单内的“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单价包干)、阳光湖樾15地块1#-土建(单价包干)、阳光湖樾15地块2#-土建(单价包干)、阳光湖樾15地块3#-土建(单价包干)”属于合同约定的清单暂定工程量项目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范围内容。
4、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格式“五、合同金额与计价方式”中“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 清单暂定工程量项目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组合计价模式。”现调整为“本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 清单暂定工程量项目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组合计价模式。”
5、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格式和第六章技术要求中“以下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措施费、总包管理及配合费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调整为“以下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措施费、不可竞争费、总包管理及配合费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
6、招标文件中第三章合同格式“13.保险”中“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约定为本工程购买保险,双方对保险其他约定: / ”调整为“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约定为本工程购买保险,双方对保险其他约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承包人按项目投保,保险期限至竣工验收备案,执行建质规〔2025〕6 号、省住建厅 172 号公告;安责险为不可竞争费,结算按有效保单据实调整。承包人开工前提交保单,未按要求投保或保障不足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招标文件中第三章合同格式“6.安全文明施工”中“6.2其他约定: / ”调整为“6.2其他约定: 本项目智慧工地执行 DB34/T 5175-2025、建质规〔2025〕5 号及省住建厅 172 号公告,承包人负责建设并接入省级平台,不达标扣减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8、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控制价:¥24,480,439.05元(含税)”调整为“控制价:¥26,748,683.95元(含税)”
9、新增主要单价评审一览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0、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答疑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本澄清/答疑未尽事宜,仍按照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查收;需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答疑。
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省**市**区蜀鑫路69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
项目联系人:周飞
电话:0551-****2582
日期: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