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函.pdf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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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180
其它
90,000元 人民币
0元 人民币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估法

关于****提疑的答复函

致:各投标人

我司受招标人****委托,就“**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子项一:**区农村第一产业发展项目)—农业无人机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收到的提疑,经招标人复核,现逐项答复如下。本答复所引条款均以招标文件已载明内容为准;涉及文字笔误的,仅作技术性修正,不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提疑事项1:附件2算法清单包含非农行业算法,与项目范围不相适应。

答疑内容1:

本项目虽冠以“农业”之名,但招标范围在第一章明确包含“农业应用、城市管理等配套政务巡检算法”,“一网统飞”平台的功能定位是支撑**区全域政务巡检的多场景复用,而非仅服务于单一农业种植环节。附件2所列**、水利、电力、疾控等算法,均属于“城市管理配套”的组成部分,其设置与“一网统飞、一数多用”的项目目标具有关联性。

本项目招标主要建设内容为无人机系统建设,****公司组织专班开展低空经济相关业务版块,低空经济业务范围将在短期内不断发展,涉及范围不单单为农业,**区涉农区域主要位于东部,****中心**主要业务更多涉及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治安、文旅等多种行业方向,故后续运营并非单一业务方向,本项目需要对全行业主流功能算法尽可能一次性实现,避免后续频繁修改平台及算法,甚至因平台底层规划不足,成为后续业务发展的瓶颈,造成资金浪费,属于采购人基于项目功能定位的合理需求安排。

提疑事项2:软件及AI算法“▲”参数要求提供“制造商项目授权书”,排斥自主研发。

答疑内容2:

提疑方混淆了“资格条件”与“评分因素”的界限。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已明确:人员证书、技术材料等均“按第三章商务、技术评分标准作为评分材料,不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第三章技术评分标准同样载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否则不得分”,而非否决投标。本项目从未将制造商授权书设置为投标资格门槛或实质性响应条款。

本项目需求不限制采购的软件产品是由第三方制造商提供或是投标人自主研发,潜在投标人完全具有自主选择产品供应商的权利和自由,自主研发的投标人,其自身即为相关软件或算法的开发者,完全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证书、功能截图、测试报告等方式履行同等的证明义务;招标文件并未封闭这一路径。

提疑事项3:ISO三体系等认证设为评分项,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

答疑内容3:

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虽不直接检测某一台无人机的性能参数,但其证明的是供应商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运营服务全过程中维持质量稳定性的组织能力。本项目并非单纯的硬件买卖,而是包含9套机场部署、指挥中心**、软件平台开发、1年期运营服务的系统性交付,供应商的内部管理体系水平与交付质量之间存在合理关联。

****政府采购信息网刊载的监管实务意见明确指出,ISO三体系认证作为加分项,在采购需求涉及设备质量、环保性、安装安全性时,设置合理合法,不构成歧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均为针对本项目相关内容拟设的评审项,能进一步对项目后续运营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把控,招标文件将上述认证设置为可选择的评分项,未取得认证的投标人仅在该项不得分,投标资格不受影响,不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提疑事项4:团队人员评分剥离核心履约人员,以关联性较弱的证书计分。

答疑内容4:

第三章商务评分“团队人员配置”项所列证书,是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团队能力的择优评价,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无人机系统建设,可以视为信息系统建设的某一领域应用,本次招标评审采用传统信息系统资质作为团队人员评审项目,旨在针对大多数信息系统建设人员的基础条件评审,而不是针对如所述的“AI算法人员、无人机飞手、运维人员的执业资质”的特定行业或专业评分项,避免出现过度抬高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商务部分“团队人员配置”各项证书仅作为量化技术负责人的能力评审,逐一项评分而不是所有项满足才能得分,人员评分材料仅作为评分依据,不提供或不齐全的不否决投标,与资格审查条件有本质区别。

提疑事项5:技术参数引用EN标准未标明版本年份,未说明国内检测可行性。

答疑内容5:提疑所指的版本年份和笔误问题属实,予以技术性修正;招标文件第39页“满足EN 61643-11的Type2”和“满足EN/IEC 61643-21的Category C”系防雷保护等级的技术描述,“满足满足”为排版笔误。原招标文件第40页“自动化机场”的规格参数需求“4.防雷:交流电接口:20kA 防护,满足 EN 61643-11 的Type2 和 IEC 61643-1 的 Class Ⅱ保护等级;以太网接口:10kA 防护,满足满足 EN/IEC 61643-21 的 CategoryC 保护等级;”更改为“4.防雷:交流电接口:20kA 防护;以太网接口:10kA 防护;”

提疑事项6:方案评分使用定性词汇,缺乏客观标准;售后与运营方案存在重复评审。

答疑内容6:

招标文件第三章已对“实施计划方案”“安装调试对接方案”“运营方案”分别设定了明确的评审要素:实施计划方案覆盖勘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及培训方案;安装调试对接方案覆盖安装调试计划、云平台建设方案、专项技术人员安排;运营方案覆盖运营服务体系、空域管理方案、应急响应及后续服务计划。各要素在评分标准中均有对应的内容指向,评标委员会是在既定要素框架内进行档次判定,而非在无标准状态下自由裁量。

“数据安全”在售后服务评分中与运营方案中的“应急响应”分属不同评审维度:前者考察的是供应商在服务保障层面对数据的保护安排,后者考察的是飞行运营方案中的应急响应及处置流程的相关经验和能力。两者触发场景、责任主体、处置对象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评审。提疑方将“数据安全”与“应急响应”简单等同,忽略了二者在项目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定位。

提疑事项7: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额缺乏依据,期限衔接不清。

答疑内容: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设置,是招标人基****中心**及乡镇上空执行政务巡检的风险场景,结合行业通行保障水平作出的商业判断,属于采购人需求自主权的范畴。提疑方主张“缺乏评估依据”,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保额与同类项目相比明显偏高或偏低,亦未指出该保额设置排斥了任何特定供应商——任何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该额度,任何投标人均可在报价中计入相应保费。

保险起算时间与运营服务期、质保金退还节点的衔接,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根据中标方案进一步明确,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细化事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提疑方以此主张招标文件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提疑事项8:项目含施工内容但未设施工资质要求,且不接受联合体;

答疑内容8:

关于施工资质与联合体:本项目的主体内容是无人机智能机场、软件平台、AI算法及运营服务,指挥中心**施工属于配套性、辅助性工作,其技术复杂度和合同金额占比均不构成项目的主体。招标文件将**施工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要求中标人对整体交付负责,中标人可依法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施工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这一安排符合《建筑法》关于总承包与专业分包的基本制度,并未要求中标人自行实施其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活动。联合体投标的接受与否,是招标人根据项目主体性质作出的安排;不接受联合体本身不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排斥行为。

提疑事项9:价格分以平均值为基准,抑制价格竞争,且与87号令低价优先法冲突。

答疑内容9:

本项目虽使用财政资金,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均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招标投标程序,并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低价优先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提疑方径行以87号令第五十五条否定本项目价格评审规则,混淆了法律制度适用的边界。

在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下,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计算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最低价优先。本项目采用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并设置双向扣分系数(高于基准价扣分系数0.5,低于基准价扣分系数0.3),其制度目的在于抑制异常低价竞争,引导投标人在合理成本区间内报价,保障9套机场部署、指挥中心**、60余种算法配置在20天建设期内的交付质量。

提疑事项10:合同付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并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与“资金已落实”矛盾。

答疑内容10:

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2.2项载明“资金已落实”,描述的是项目资金来源已经确定、具备启动招标的条件;合同条款中“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的约定,处理的是资金从财政拨付到招标人账户这一流程环节中的时间风险分配,二者处于不同层面,不构成逻辑矛盾。付款节点与比例在合同条款中已有明确框架,中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就付款安排提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招标人亦将在合同谈判阶段依法确定最终条款,不存在“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当然违法情形。

提疑事项11:知识产权全部归招标人所有与要求投标人自有软著冲突;限价大写金额不一致;工期与限价缺乏依据。

答疑内容11:关于限价大写金额的笔误,招标人予以确认并修正:以第一章招标公告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肆佰玖拾柒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捌角伍分”为准,第五章“捌角陆分”系文字错误,修改为“肆佰玖拾柒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捌角伍分”。除该文字修正外,提疑其余主张不成立。

关于知识产权:招标文件第七章要求投标人提供算法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是用于证明投标人在投标时拥有或有权使用拟投入的算法,属于对投标响应真实性的核验。合同条款7.1约定“项目形成的软件平台、算法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指向的是本项目定制开发形成的新增成果,与投标人既有的、在投标前已拥有的平台和算法属于不同法律客体。中标人既有的知识产权不因本项目实施而发生转移。

关于工期:20天建设期是招标人基于项目后续运营业务开展紧迫性设定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报价和实施方案中自行评估可行性。将工期设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是招标人的权利;认为工期过短可能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可以按照自身条件评估是否参与竞争,但不能据此主张招标文件违法。关于点位与踏勘:招标文件已明确不集中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费用自理。关于保证金比例:9万元系招标人确定的固定金额,招标文件表述“按最高投标限价的2%计取”是对该金额来源的说明性文字,即使实际计算比例因四舍五入或取整而与2%存在细微出入,也不影响保证金金额的确定性和对所有投标人的平等适用。

提疑事项12:定位器参数以“≤”设置性能上限,且与自组网要求矛盾。

答疑内容12:

定位器参数中的“≤”在部分条目中系对设备物理规格的描述(如额定容量≤1600mAh、重量上限),在部分条目中系对协议或频段适用范围的描述(如数传频段≤928MHz),并非以“≤”作为性能优劣的评判方向,主要考虑该产品的特殊性为无人机挂载式组件,考虑其自重、功耗等将增加无人机负担,故原需求中对部分参数进行限制从而出现解读混乱的不严谨情况,招标文件第40页“定位器”规格参数需求内容“1.额定容量:≤1600mAh 2.GPS 精确度:≤2m 3.第一次启动时间:≤30s 4.数传网络频段:≤928Mhz 5.发射功率:≤1000MW 6.传输距离:≤60km 7.储藏温度:-40~+85℃ 8.工作温度:-20~+55℃ 9.续航时间:≥6h”更改为“1.额定容量:≥1600mAh;2.GPS 精确度:≥2m;3.第一次启动时间:≤30s;4.数传网络频段:≥928Mhz;5.发射功率:≥1000MW;6.传输距离:≥60km;7.储藏温度:-40~+85℃;8.工作温度:-20~+55℃;9.续航时间:≥6h”。

提疑事项13:未将无人机运营合格证列为资格条件;商务评分使用非法定“专项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答疑内容13:

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无人机系统建设,主要流程为“建设-培训-交付-指导”,后续飞****公司组建的无人机低空运营专班,中标人仅提供指导服务,故不能将运营合格证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避免出现不合理设置资格条件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关于“专项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该项证书的设置,是对投标人在无人机巡检、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服务能力的择优评价,能够客观反映投标人在该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并非将其设为资格门槛,未取得证书的投标人仅在该项不得分。

提疑事项14:付款条款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合同实质性条款大量留空。

答疑内容14:

关于财政资金到位前提:理由同提疑事项10的答复。此外,提疑方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但未证明其自身属于该条例所保护的中小企业范围,亦未证明招标人属于该条例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其法律适用主张缺乏事实前提。

关于合同条款留空: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中质保期、响应时限、违约金比例等以“”标示的内容,属于中标后根据投标承诺和项目实际情况予以填写的待定条款,其填写依据是招标文件已设定的框架和中标人的投标响应,而非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第二章第10.5项已明确要求中标人在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约束依然适用——留空条款的填写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已确定的实质性条件。质量保证金退还时点在前附表与合同条款中的表述差异,将在合同签订阶段统一采用“运营服务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作为退还起算点,并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提疑事项15:服务器、显示屏及网络设备参数以特定产品规格书原文表述,指向特定品牌。

答疑内容15:

提疑方列举的CPU核心数、主频、显卡显存、USB接口数量与速率、LED刷新率4200Hz、对比度≥8310:1等参数,****中心大屏显示、私有化部署、AI推理等功能性需求所设定的性能描述。以CPU核心数/线程数作为算力参照,是当前服务器采购中的通用做法;不同架构的处理器只要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性能要求,均可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并未限定特定品牌、特定架构或特定厂商的芯片。本项目需求清单参数为避免指向特定品牌型号,又需要明确参数需求,故采用以市场多种主流品牌参数规格为参照,要求“不低于”即可,同时允许多种能够满足同等性能要求甚至优于该参数性能的产品参与投标,且本项目招标不涉及所述的“用于政务系统”及“信创要求”;本项目实施工期有限,需要在招标过程明确产品的性能、规格、参数等满足需求且具备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提供证明,作为佐证依据;

提疑事项16:“★”条款要求对接非公**台,未提供接口资料。

答疑内容16:

“★充电站巡查应用”和“★管控平台数据标准”在招标文件中的法律性质是实质性响应条款,其要求的是投标人对对接能力和数据格式合规性作出承诺,而非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即完成实际对接。招标文件第六章已载明,相关功能“通过系统测试、联调和验收进行核实”,中标后的对接工作由招标人协调平台方提供必要的接口条件和测试环境。本项目招标主要建设内容为无人机系统建设,****公司组织专班开展低空经济相关业务版块,在业务成熟之前,其内容将主要向现有瀛洲主营业务倾斜,充分利用自身**进行业务培育,需要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能力等,****电站巡查的相关方案及机制,如需求所述更偏向于描述后续如何实现及助力,并非要求已经完成具体对接工作;

提疑事项17:AI算法清单超出项目主题,强制要求自有软著;识别率口径不明;人脸识别合法性未说明。

答疑内容17:

关于算法范围:理由同提疑事项1的答复。

关于软著: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是算法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而非限定必须由投标人“原始取得”。投标人通过受让、独占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软著使用权的,同样可以满足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功能截图、第三方测评报告等方式证明其拥有或有权使用相应算法的,招标文件亦未封闭该路径。

关于识别率口径:招标文件在附件2各算法条目中载明“识别率不低于90%(部分95%)”,该指标的具体计算口径(准确率、召回率或mAP)及测试方法,将在合同签订阶段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行业通行标准在专用合同条款或验收细则中予以明确。投标阶段要求招标文件对每一项算法的测试集构成、样本量作出穷尽性规定,既不符合算法工程的实际,也超出了招标文件编制合理精度的边界。

关于人脸识别:附件2中的人脸识别算法系作为“一网统飞”平台算法能力池的组成部分列出,其在本项目中的实际调用场景受**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授权和合法性基础约束。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本项目运营中无条件启用人脸识别功能;数据来源、处理目的和合法性基础,将在实际启用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提疑事项18:偏离表与“不允许偏离”冲突;制造商授权形成唯一授权。

答疑内容18:

前附表第1.11项“偏离”栏填写“不允许”,其规范含义是投标文件不得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负偏离;第七章设置商务偏离表和技术偏离表,功能是要求投标人如实披露其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之间的差异,****委员会判断该差异是否构成实质性负偏离。两者并非同一层面的制度:前者设定的是偏离的法律后果(实质性负偏离导致投标无效或扣分),后者提供的是偏离的披露工具。不允许实质性负偏离,不等于禁止投标人填写偏离表;

关于“唯一授权”:招标文件从未指定某一产品供应商或供货商,潜在投标人完全具有自主选择产品供应商的权利和自由,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内容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并由该产品的制造商或供货商根据自定格式出具对本项目的授权,技术评分标准中“否则不得分”的表述,结合上下文和第三章的评分体例,指向的是该评分项不得分,而非技术响应25分整项归零或投标无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5.4项已反复确认相关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不据此单独否决投标”。

提疑事项19:无人机技术参数组合指向特定品牌产品架构,多项关键指标在售机型无法同时满足。

答疑内容19:

关于无人机参数:****中心**与官塘、铁铺、磷溪三镇之间的大范围巡检需求设定的性能门槛,参照行业主流产品参数规格而拟定,潜在投标人完全具有自主选择产品供应商的权利和自由,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内容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参数为重要参数而非实质性废标条款,负偏离的后果是扣分,而非投标无效,这为不同产品留出了合理的竞争空间。

提疑方指出的“长焦16倍混合变焦”与“最大变焦倍数≥176倍”并存的表述,以及“最大作业半径≥10km”与平台“5公里限制提示”的关系,招标文件中描述为“数字变焦:长焦相机16倍(混合变焦倍数≥176倍)”,表示该项参数为长焦相机具备16倍数字变焦,括号内补充信息为通过算法或其他方式达到最大的变焦倍数,前后并不冲突;平台“5公里限制提示”为航线规划阶段的风险提示功能,不构成对无人机实际作业半径的物理限制,“最大作业半径≥10km”为无人机实际作业能力,二者分属不同层面,可针对不同业务应用进行调配,不存在履约冲突。

结论

综上,提疑事项1至19中,除提疑事项11所涉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捌角陆分”的文字笔误、提疑事项5、12进行技术性修正、提疑事项14所涉质保金退还时点统一,招标人将在本答复函中作技术性修正或澄清外,其余提疑事项均已答疑。上述修正和澄清不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不构成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中昕****公司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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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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