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名称 |
**** |
| 项目名称 |
**中富****公司不良贷款债权 |
| 所在地区 |
**市 |
| 所属行业 |
金融 |
| 经济性质 |
****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企业类型 |
****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项目类别 |
债权转让 |
| 转让(融资)价格 |
面议,最终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挂牌为准。 |
| 联系人(电话) |
产权所联系人:周先生 96100转612 转让方联系人:周先生:020-****3672、陈先生:020-****5458 |
| 项目简介 |
本次拟预公告项目为**中富****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 标的对应债权为**中富****公司****银行****公司**大道中支行(曾用名:****银行****公司**大道支行,即权利人)的贷款,权利人与委托人****银行****公司下属分支行,委托人有权对该债权进行预公告。该户贷款截至2026年9月30日(基准日),本金、利息及代垫费用共计123,622,359.09元,其中,贷款本金余额为58,999,565.80元,欠息64,622,793.29元,司法清收代垫费用为0(具体数据以我行正式公告为准)。 该户贷款以位于**省**市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1022、201共2宗房产(建筑面积合计8,785.92平方米,用途均为商业)作抵押担保;由****酒店有限公司、罗*平、欧阳*文、罗*、邹*华、吕*发、刘*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户贷款五级分类为损失类。 该户贷款已起诉并取得胜诉裁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
| 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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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本人(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员或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事务所、****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年11月5日9时至 2026年11月30日17时 |
| 特别声明 |
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