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通保险****公司100%股权 | ||
| **** | 转让底价9190.0万元 | |
| 2026-11-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2026-12-02 | |
| **市,**区 | 标的所属行业保险业 | |
| 张佳瑞 /023-****0594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本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诚通保险****公司 | ||||||||||||||||||||||||||||||
| **市,**区 | ||||||||||||||||||||||||||||||
| 马南 | ||||||||||||||||||||||||||||||
| 2026-07-22 | ||||||||||||||||||||||||||||||
| 5000.0万元 人民币 | ||||||||||||||||||||||||||||||
| 5000.0万元 人民币 | ||||||||||||||||||||||||||||||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 | ||||||||||||||||||||||||||||||
| 中型 | ||||||||||||||||||||||||||||||
| 914********7050036 | ||||||||||||||||||||||||||||||
| 保险业 | ||||||||||||||||||||||||||||||
| 保险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2 | ||||||||||||||||||||||||||||||
| 否 | ||||||||||||||||||||||||||||||
| 否 |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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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30 | 148.96 | 74.78 | 56.07 | |||||||||||||||||||||||||||
| 月报 | 7138.53 | 38.18 | 7100.35 | |||||||||||||||||||||||||||
| **国融兴华****公司 | ||||||||||||||||||||||||||||||
| ****集团有限公司 | ||||||||||||||||||||||||||||||
| 2026-08-31 | ||||||||||||||||||||||||||||||
| 2025-12-31 | ||||||||||||||||||||||||||||||
| **国融兴华****公司 | ||||||||||||||||||||||||||||||
| 1、据资产评估报告载:(1)标的企业承租**金****公司坐落于**市**区**南路758号前社NEXXUS510c单元的房产,用途为办公,面积163平方米,租赁有效期自2025年12月15日至2027年12月14日止。(2)根据2026年6月18日诚通保险****公司召开的2026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金额为2,372,323.27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分配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3)标的企业持有保险中介许可证,批准日期2004年3月22日,发证日期2026年3月17日,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7日,授予机关为****总局**监管局。本次****公司的保险中介许可证资质证书在到期后均能顺**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业务资质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得出,如到期后不能顺利续期,将会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4)截至评估基准日,经现场清查核实,企业电报的固定资产中共有5台设备已无实物,但企业尚未对该部分资产进行财务核销处理,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中,鉴于上述设备已无实物、无法正常使用且不再具备任何回收价值,故评估值按零处理。该事项不影响本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但可能对企业后续财务报表调整产生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2、本项目系******公司持有的诚通保险****公司80%股权、****集团****公司持有的诚通保险****公司20%股权捆绑转让,若项目增值,则增值部分按照股权比例分摊。 3、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2025年度审计报告;(3)2026年6月财务报表;(4)2026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决议;(5****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 否 | ||||||||||||||||||||||||||||||
| 转让底价 | 919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待**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2757】万元汇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7.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helpDetail?subId=29971 code=HELP_CENTER。 9.根据标的企业2026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已收到对应分红款2,372,323.27元。受让方须知悉并同意,该分红款归转让方享有且股权交易价格不做调整。 1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继续使用“诚通”字号及相关字样进行商业行为和宣传。《产权交易合同》中应对标的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名称字号变更等作出相应约定,受让方必须尽快完成标的企业去“诚通”字号及相关字样。 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57万元 |
| 交纳时间 |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西**三里**路5号3层303室 |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伶俐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 | |
| 经济类型 | ****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 |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6MA001RDQ1F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决议类型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2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挂牌协议,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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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中心交易二部 | |||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023-****05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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