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省****湖区市郊乡槐树下村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车辆和土地使用权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3045.25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11-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2-02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资产类型 | 房产转让 |
| 标的坐落 | 详见附件 | ||
| 转让底价 | 13045.25万元 | ||
| 产权证号 | 详见附件 | 楼盘名称 | 详见附件 |
| 楼层 | 详见附件 | 建筑面积(m2) | 详见附件 |
| 房屋用途 | 详见附件 | 土地用途 | 详见附件 |
| 土地权利性质 | 详见附件 | 出让终止日期 |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6]第1613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1-17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资产评估报告载: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有33项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持有单位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产权无争议,无证房产明细表详见评估报告。 2、部分设备无账面值,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设备类表外资产为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第9-10项设备(1台10吨室内门吊、3台10吨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为场地租赁户自建生产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到期后权属转至产权持有单位,但移交时因场地租赁户管理问题缺失设备原值;第11-12项两台**卷扬机系早期自有辅助设施,因建设年代久远无法追溯原值;以上设备日常保养情况良好,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均可正常使用。具体详见评估报告。****集团****公司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产权无争议。 3、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14项已被拆除,构筑物共有11项已被拆除,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报告。本次对以上已拆除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按零进行评估。 4、评估基准日后至报告出具前,范围内全部构筑物已拆除,资产实物状态较评估基准日发生重大变化。本次评估结论仅以评估基准日资产实际状况为基础,未考虑建筑物拆除事项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二、该项目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全部已拆除)、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二手车和报废车,详见附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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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周一博 | 联系电话 | 188****3521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系整体转让,详见《资产处置清单》(公告附件),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自标的评估值比例进行分配。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标的瑕疵(包括不限于部分房屋建物筑已拆除、构筑物已全部拆除、权属登记情况、设备的品质、质量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本次标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受让方应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金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涉及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均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0.房产、土地、车辆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现状移交,标的移交前(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其他资产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的拆除、搬迁、运输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土地及车辆权属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2.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的车辆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转让,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13.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的报废车辆不包含车牌号码、专用车辆文字标识、标志、相关使用证件,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后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或受让后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机构进行拆解(须提交委托拆解协议)。受让方须保证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确保完成标的拆解、销户等工作,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拆除视频及照片交转让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4.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5.项目的备查资料: 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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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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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协议,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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