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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严格落实农****管理局关于强化“依港管船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筑牢渔港渔船消防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化解渔船动火作业火灾风险,我局决定在企沙渔港设立涉渔船舶临时动火维修保养作业区(以下简称临时动火作业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点作业管理
临时动火作业区设在企沙渔港东部码头(具体范围以现场标识为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企沙渔港停泊的涉渔船舶,需开展电焊、气割、高温打磨等动火维修保养作业的,应统一进入临时动火作业区集中作业;渔港其他泊位、水域一律禁止开展此类动火作业。
二、严格执行报备核查制度
渔船动火维修作业严格落实“先报备、再审批、后作业”的要求。作业前,船方须提前向******支队****大队提交动火作业报备,如实填报船舶信息、维修内容、作业时间、现场作业人员、消防设施及安全监护措施等情况,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未报备或未经核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动火作业。船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人员需具备动火作业相关资质,作业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清理周边可燃物,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作业。
三、严肃查处违规作业行为
对未经报备核查擅自动火、在非指定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船舶,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坚决杜绝渔港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渔港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咨询联系方式
如需办理动火作业报备及相关业务咨询,可致电******支队****大队翁崇锦、江家昶:0770-****14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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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