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浦校区未来智造****研究中心施工答疑文件
编号:0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犀浦校区未来智造****研究中心施工”进行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问1: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中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0万元且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施工业绩;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中对项目经理的业绩要求为:近 3 年(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作为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已完成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0万元或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施工业绩;并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4(2)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和业绩的评分标准中明确表明项目经理业绩可与企业业绩重复。但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表述不一致,前者用“且”表述,即须同时满足合同金额和合同总建筑面积的要求;后者用“或”表述,即只需在合同金额和合同总建筑面积中满足其中一项即可。问:项目经理的业绩与企业业绩允许重复认定,能否将两项业绩对应的资格条件、评分标准调整为一致,统一采用“或”的方式表述,拓宽业绩认定范围,尽可能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标书代写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招标文件资格条款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1个业绩,评标办法再增加1个项目经理业绩加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商务条件。依据《**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版)》,不得设置不合理业绩条件、变相抬高投标人竞争门槛、限制公平竞争。同时按照本市房建市政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管控口径:项目经理同类业绩资格原则上设置 1 个。
项目为常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程,无特殊复杂工艺、无重大专项技术要求,仅需1个同类业绩即可证明项目经理同类工程履约能力。在资格已经核验同类业绩的前提下,再次增加一个完全同类业绩作为加分项,并非履约必需条件,该评审规则叠加后,实质上缩小投标人竞争范围,构成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招标人修改评标加分条款,取消该同类项目经理业绩加分项。
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其他主要人员”部分,注:(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需提供人员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及相应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请问: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上传,还是上传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即可
答3: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条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