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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中关于调价的约定:当中标产品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签订价格的10%时,可进行协商调整价格,但不得高于周边非零差价市场的厂方供货价,具体需提交书面申请。对价格调整下降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对公示如有疑问,请于公示期间与我们联系。联系人:谈先生,联系电话:131****3888,联系地址:**市高塍镇宋渎村曹亩101号(邮编: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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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