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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港**港区**码头区9号至13号通用泊位工程项目用海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港**港区**码头区纵横码头南侧。拟建设5个10000吨级通用泊位(兼顾集装箱运输)及高杆灯等辅助设施。项目用海已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和现行用海政策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用海选址、用海方式、面积和用途。
二、该项目申请用海面积7.2896公顷,用海类型为**用海,用海方式分为透水构筑物(面积4.8914公顷)和港池(面积2.3982公顷)。项目建设需严格控制用海规模,节约集约利用海域。
三、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限为二年。有效期内,如拟使用海域面积、位置、用海方式和用途发生改变,应向我厅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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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