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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医保办〔2026〕61号
各省辖市、****医保局,****社会保障局,****医疗机构,各医药企业:
为持续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落地执行程序,畅通供应配送渠道,保障中选产品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规范购销协议签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企业是保障集采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须确保满足医药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及时、足量按要求配送。对于未按协议约定及时供货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配送的,医药机构可向所在地区医保部门投诉反映,经查实取消中选企业中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名单”并采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
二、集采执行周期内,如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正常供应,中选企业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自主终止配送关系,遴选调整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重新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压实供应主体责任,保障中选产品供应连续稳定。
三、中选企业要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配送,督促配送企业主****,医药机构也应按照中选企业遴选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购销协议。配送企业要持续优化配送流程、提升配送效率,及时响应采购订单,做到及时备货、按时配送、足额配送,全力保障临床需求。
****保障局 ****交易中心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