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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试))
本招标项目 ****工地试验室建设临建劳务分包施工劳务分包(以下简称“招标人”)劳务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 工地试验室建设临建劳务分包施工劳务分包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JGAZETJ-1段工程施工现场。
建设规模:JGAZETJ-1标段二工区起止桩号K1217+450~K1233+400。路面施工范围:K1200+700-K1241+280,线路经过**区安山、山坡街道,两个行政区域。起点位于**南枢纽南侧1km,终点位于斧头湖特大桥起点处。主线由双向四车道扩建为双向八车道,设计时速12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42m。
其他: 无 。
2.2招标范围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工地试验室建设临建劳务分包施工劳务分包施工。具体范围以清单为准,招标人有权调整区域范围施工所包含的一切工作内容、承包范围及缺陷修复,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且不得提出任何索赔及费用要求。
计划工期: 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6年11月25日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包件中的1(具体数量)个包件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包件。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包件中均排序第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各包件的综合得分,选择得分最高的包件中标。
3.5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本包件的投标:
(2****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6 其他要求: 无 。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同)(网址:https://zjzcw.****.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电子标服务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11月6日10时00分至2026年11月10日10 时00分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投标人在售标结束前将标书款汇至以下招标人指定账户(公对公汇款):
账户名称:中交二****公司
账 号: 01-10-000079-01
开户行: 交通银行**马甸支行(301****00728)
不接受其他方式缴纳,汇款时必须在摘要或者转账汇款的描述中注明为(招标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标书款,并且汇款单据扫描发送至邮箱****@qq.com ,邮件主题格式以“单位名称+招标编号”(可简写京港澳1标+编号),同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将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标书费售后不退。
注:****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红名单分包商,A级分包商可免缴标书费用。
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1月18日 10 时 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上传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标书代写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流程,保障双方**更加顺畅高效,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对参与我司采购活动并成功中标的供应商、分包商分档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订单将通过“中交招采网”(网址:https://zjzcw.****.cn)发送,发送后10天内需完成费用缴纳。缴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765885中标服务费请按7咨询。
(1)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元;
(2)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500元;
(3)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0元;
(4)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每次收取3000元;
(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
(2)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3)在线支付:****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本包件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
本招标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招 标 人(异议受理人):****
地 址:**省**市**区安山街道****
联 系 人: 史 慧 宇
电 话: 176****0520
传 真: /
电子邮件:****@qq.com
2026年11月6日
附 录: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2.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证明材料应提供上述证件扫描件,扫描件内容清晰、完整。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业绩要求 |
| 近五年(投标截止日倒推五年,即2021年11月6日至今)有1项临建工程工程施工业绩,且单笔业绩额不小于拟招标金额的60%。 |
注:业绩证明材料为分包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应至少包含封皮、分包内容、分包清单、分包合同额、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见),业绩认**期以分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财务要求 |
| 财务状况良好,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未处于财产被接管,无重大财务风险,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注:财务证明资料应附(https://pccz.****.cn/pcajxxw/index/xxwsy/)**企业破产重整企业信息网的查询截图。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信誉要求 |
| 1.分包商应为中交系统内白名单或红名单分包商,且未处于公告3.5所述的惩处管控期内。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注:信誉证明材料应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 现场负责人 |
1 |
有一个类似项目工作经验。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包件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 技术负责人 |
1 |
有一个类似项目工作经验。 |
|
| 安全人员 |
1 |
有一个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注:证明材料应为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中项目经历相关内容。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具最低要求)
|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磨平机 |
JZMG-100 |
台 |
2 |
| 振捣棒 |
ZN-50、ZN-70 |
个 |
3 |
| 电焊机 |
ZX7-500 |
台 |
2 |
注:1、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须提供以上但不局限于以上设备,应根据各阶段施工需要,及时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补充和调整。
2:其中常规机械设备进场时出厂年限应小于5年,船舶船龄应小于10年,特种设备中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进场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
3:特种设备进场前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备,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资格证件。
备注:“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包件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分包管理系统”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包件招标文件的依据。
附录7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要求,请**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局、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商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商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环保问题,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局或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局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局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局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集团及局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法务纪检部 联系电话:027-****0520转6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