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分房屋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2171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1-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1-12 |
| 出租底价 |
****913.49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王先生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367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分房屋(1层102室、7-12层) |
||
| 坐落位置 |
**市**区水务大厦3幢301室等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市不动产权第****598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1094.69 |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酒店 |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抵押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分房屋(1层102室、7-12层),其中1层102室租赁面积约92.20㎡,7层租赁面积约1260.25㎡,8层租赁面积约1260.25㎡,9层租赁面积约1259.92㎡,10层租赁面积约1259.92㎡,11层面积约1261.18㎡,12层面积约1259.45㎡,以上租赁面积合计约7653.17㎡,****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最终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准。 2、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3、本次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尚未注销,****银行****公司****路支行,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01月19日至2036年01月19日。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13.49元/年 |
|||
| 出租面积(㎡) |
7653.17 |
||||
| 租赁期 |
10年 |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 免租期 |
4个月(装修免租期4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4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2个月租金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费、能耗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7层至12层为公寓(长租居住运营)。承租方仅限用于长租公寓住房租赁经营使用,不得用作民宿、酒店等其他用途,不得违规分隔、群租,不得使用瓶装燃气、不得经营KTV等娱乐行业以及其他扰民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 1层102室为配套商业,仅限公寓配套商业经营,禁止油烟、高噪、污染类业态,禁止住人及设置 “三合一” 场所。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年1个月租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杭交****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编号为:******市不动产权第****598号的不动产权证记载: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酒店。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同时杭交****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及业态品牌(若需改变品牌的,需书面告知出租方经批准后实施,品牌档次必须高于原有经营品牌),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等均视为转租等擅自实施的行为),或者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7)若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同意杭交所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承诺直接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杭交所、****中心有限公司无涉。 (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房屋交付: 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付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确认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付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2)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童经理 |
联系电话 |
187****7022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60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杭交所根据出租方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交易双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杭交所、****中心有限公司无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