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旅游路以北、椒山路以东地块(以下简称“地块”或“调查地块”),位于**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调查地块四至为:**清莲西路,南至旅游路,西至椒山路,北至华盛路。地块总占地面积为92374m2,项目中心坐标为E117.16394°,N36.64914°。地块原土地权利****经济**社。
经调查得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小汉峪村农用地和林地,地块内2011年在地块****停车场,2014年拆除;2016年在地块****停车场,2018年拆除;2011年和2014年在地块东部建设两处农机仓库,2018年拆除;2016年在地块西北部建设一处施工项目部,2018年拆除。2011年地块北侧华盛路建设时在地块内北部、**和东部堆放弃土,2022年平整后重新开垦为农用地,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至今。地块使用历史上不存在生产型企业,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情形,自身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主要为居民区、医院、学校、公共场所等,生****集团**山热源厂、中****加油站****加油站,经污染识别分析,周边不存在可能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情形。
地****小学用地(A33)。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原土地使用性质包含商业服务用地,现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6年9月,我单位受****委托开展高新区旅游路以北、椒山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到委托后,我单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首先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对本地块及周边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编制本报告。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地块内农机仓库、施工项目部、临时停车场及周边企业均不存在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地块内及周边均未发生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事故,地块内历史及现状均不存在明确的可能对本项目地块造成污染影响的情形,经污染识别,以上因素均可排除对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土壤样品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PID及重金属检出值与对照点PID及重金属检出值相差不大,且检出值较低,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可进行开发利用,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