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质疑供应商:****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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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张自有
联系电话:191****9924
贵单位于2026年11月5日提交的【2026年****业务鲜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及佐证材料,我方已于2026年11月5日收悉。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管理规定,我方调取招标文件、平台系统日志、开评标录像、评标报告、评审记录等资料,现就质疑事项逐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拖长解密时间,延时开标及延时公布各投标单位报价。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第四条约定开标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9时30分,当天9:30分弹出解密按钮通知各家单位解密,直至9:55分左右才公布各家投标单位报价及进行开标,其间拖延有20分钟,按照以往惯例解密大概5分钟以内,质疑****解密后拖延时间开评标,有失公平公正的嫌疑。(招标文件第24.2开标后5分钟投标人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要通知投标人)。标书代写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全部投标供应商均在1分钟内完成解密,未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说的情形。本次开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限组织解密,解密起止时****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日志,开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存档,不存在擅自**解密时长、人为操纵开标节奏情形。标书代写
开标流程、解密时限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投标供应商对开标现场存在异议的,应当场提出。贵单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次解密时长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以及该情形对贵单位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标书代写招标文件第24.2条开标程序:(1)解密电子投标文件(2)电子唱标(3)签署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4)开标过程如实记录,由参加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对电子开标记录在开标记录公布后15分钟内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实际未进行开标程序的第(3)、(4)部。标书代写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核查,本次开标已按招标文件完成电子解密、电子唱标,开标全过程同步录像,开标记录完整生成并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同步公示。关于招标文件载明的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开标记录校核勘误及线上确认环节:标书代写
本次开标过程中,全部唱标信息与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一致,不存在唱标错误;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可实时查看全部开标信息,具备当场核对、提出异议的条件;经核查,本项目无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期间提出唱标勘误异议。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中标单位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中标单位货物报价比市场批发价低好几倍,甚至比成本价还低,36个货物报价,其中就有21个货物报价超低于市场批发价和成本价,例如:红玫瑰、粉玫瑰、安娜玫1扎(20支)报价3元等等,成本价都达不到,作为评分代理机构怎会评得中标单位排名第一是否有失公平公正,质疑****是否对市场进行调查了解,比对价格,就此事质疑****代理机构的专业评分水平,综合以****公司是否存在涉及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核查,本项目未设置最低投标限价。评审工作****委员会独立开展,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打分、不决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存在代理机构将该投****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形。
针对部分货品报价偏低问题,质疑供应商以其单方获取的市场批发价格主张报价低于成本。鲜花属于生鲜农产品,价格受产地、季节、采购规模、供货周期、供货渠道影响波动极大,质疑人单方调研的市场价不能等同于投标人实际供货成本,不足以直接证明该报价低于成本、必然影响产品质量。根据举证规则,质疑供应商主张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竞争、无法保障履约,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该主张。判断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是否存在履约风险,****委员会的独立评审职权,并且本次评标过程中不存在需要启动《财政部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异常低价情形。现有****委员会评审不公,也无证据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规干预评审、串通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综上,质疑事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不符合认定投标无效、评审违法的法定情形,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财政局****管理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书应当列明投诉事项、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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