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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25)等有关规定,****于2026年9月21****公司会议室主持召开****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验收结论为合格。现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向社会进行公示。社会公众若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有异议,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应,我单位将对公众反应的问题和意见,及时给予处理和回应。
建设单位:****交****公司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市洪宇****公司
建设地点:**自治区/**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