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8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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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暨公开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告知函 “馨港湾”项目全体购房户: ****(以下简称“康发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以(2024)川04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并以(2024)川0402破4号决定书指定******公司****公司担任管理人;2026年3月30日,****法院作出(2024)川0402破4号之五民事裁定,批准《康发公司重整计划》。现就“馨港湾”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及前期物业服务人公开选聘的相关事项,向全体购房户告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协商解除 康发公司与**金城****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司未实际进场开展物业服务。管理人于2026年10月23****公司发出《关于催促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限期书面答复的函》,金城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书面复函,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并同意解除,故双方已于2026年10月28日协商一致解除该合同。 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公司****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协商解除,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规定,并结合《**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招投标选聘程序的具体要求,管理人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馨港湾”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人。 三、选聘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次选聘由管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为节约选聘成本,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比选公告,以报价最低者确定为中选机构;仅有一家报名的,经审查报名资料符合条件的,直接确定该机构为中选机构。比选结果将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予以公示。 四、费用承担情况 上述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招标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由****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列支,****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 若购房户及债权人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可于3日内向管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欢迎购房户推荐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 **** 2026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