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基地课桌椅、阶梯教室桌椅、报告厅座椅、教师办公桌椅采购项目(重新)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2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一:现将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二项货物需求中“阶梯教室课桌椅”中第五条“▲5、写字板”需求调整为:
“▲5、写字板:采用固定机构式机构,写字板支架采用1.5mm厚钢板冲压成型,无毛刺,无焊接,表面经喷涂处理,防锈蚀;板面采用厚25mm,宽300mm的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桌面前沿采用防火板圆形包边,防止磕碰,左右两边采用PVC封边。投标文件须提供具有第三方权威部门出具的“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检测报告扫描件,检验内容包含:外观质量、密度、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握螺钉力板面≥900N,握螺钉力板边≥600N;甲醛释放量≤0.05mg/m3;气味物质甲苯、乙苯的气味活度值未检出,气味风险值未检出。”
更正内容二: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第二项货物需求中“智慧发言席”需求调整为:
| 8 |
智慧发言席 |
一、外观要求: 1.结构:实木多层。 2.整机尺寸:讲台底部642mm×642mm,高1000mm,最高处1150mm。 3.演讲台升降最大区间≧19cm。 4.配置采访话筒。 二、性能要求: ▲1.演讲稿的信息可在空中呈现,影像具备可视角度,仅正面使用者可见。(提供产品彩页或功能截图) 2. 支持翻页:支持智能语音识别翻页、后台翻页、遥控器手动翻页、定速自动翻页、红外激光感光阵列手势无接触翻页五种方式。 三、成像模组参数要求: 1.提供10.1英寸的显示器及空中成像模组。 ▲2.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平板透镜尺寸:≥365mm×295mm,以保证空中实像的清晰度、对比度和可视角度。(提供产品彩页或功能截图) 3.透镜清晰度:≥150ppi;光源显示分辨率:≥1280×800;宽高比:≥16:10。 4.空中成像可视角度左右±30°。 5.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 ▲6.无接触传感器:红外传感器;触控误差:≤5mm;交互延迟≤30ms。(提供产品彩页或功能截图) 7.提词器软件支持跨平台,可在windows、linux、Android、IOS、国产操作系统使用。支持显示百分比。支持快速设置播音字幕的背景和字体颜色,提供黑底白字和白底黑字两种方式。 五、主机配置要求: 处理器:不低于8核处理器,CPU主频1.6GHZ,最大睿频到2.7GHZ,内存≥DDR3 8G,硬盘≥256G SSD,HDMI,USB3.0,网线接口。 |
个 |
1 |
更正内容三:资信分第2条“投标人相关认证”调整为:
| 2.投标人相关认证 |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中国****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 1、家具防水防潮质量认证。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3、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或产品阻燃等级认证证书)。 上述认证的认证范围均须包含但不限于:钢木家具、钢塑家具,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
0-6分 |
更正内容四: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11月24日9时10分。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资信分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中国****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1、家具防水防潮质量认证。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3、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或产品阻燃等级认证证书)。上述认证的认证范围均须包含但不限于:钢木家具、钢塑家具,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信息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1、该三项认证均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将市场自愿性认证设置为加分门槛,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没有必然对应关系,构成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限制公平竞争。“家具防水防潮质量认证、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在国家 CCC 强制性认证目录内无对应强制认证要求,属于认证机构自行推出的自愿性产品认证;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也属于自愿性绿色认证,不是家具产品进入市场、满足使用功能的法定必备证书国家行政法.。产品防水防潮性能、阻燃性能、环保指标,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来证明产品指标达标,不需要必须取得某一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只是合格评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招标文件直接限定必须提供该三类证书才能得分,等于把 “自愿认证结果” 等同于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剥夺投标人以证书证明产品满足技术要求的权利。2、****政府采购法关于扶持和支持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初衷,属于变相排斥中小企业、落实扶持政策不到位 。而上述三项均为企业自愿性选择认证,而办理上述认证周期长、认证费用高、维护成本高是必然加重中小企业经济负担,本质是限制中小企业投标。
质疑请求:删除家具防水防潮质量认证,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或产品阻燃等级认证证书)。修改为常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认证的认证范围均须包含但不限于:家具类别。
答复:自愿性认证为评审加分项,非实质性否决条款。****学校****基地大批量家具采购,使用对象为在校师生,使用频次高、环境湿度变化大,对家具防水防潮、阻燃防火、绿色环保有较高现实需求。认证范围要求:要求覆盖钢木、钢塑家具,是为确保认证与本次采购的产品品类直接对应,并非创设新认证单元,而是明确认证覆盖本项目实际采购产品品类,仅要求认证覆盖本次采购的产品类型,未限定认证的产品名称、颁发机构、获取渠道,不同供应商只要持有对应品类的有效认证,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均可获得对应分值,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差别待遇。常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本项目评价对象为产品本身质量性能认证,二者评价客体完全不同,不可直接相互替代。
综上,证书不予修改,投标人相关认证要求详见本次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分 1.满足货物****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1、标注“★”的参数为必须响应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2、▲代表一般技术指标,每满足一项得 2 分,共 22 项, 共计 44 分;3、未标符号的参数,投标文件中无需列明(除参数中明确要求投标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以外),但在合同签订后将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函,承诺完全满足参数要求或逐条响应均可,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投标无效。注:以投标响应表和“采购需求”中证明材料要求作为评审依据。2、★才是实质性否决项,▲为加分项,共计 44 分。对于普通家具常规指标,招标文件直接要求投标阶段必须附带大量对应检测报告才能拿分:一方面,家具很多常规指标没有国标强制检测要求,每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和项目“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标准和统一的文章表述;另一方面,从公告发布到开标周期有限,新做 CMA 检测周期长、费用高,12 个报告费用高达 5-6 万,中小企业难以短时间配齐全部 12 项对应检测报告,属于排斥投标行为。并且在投标前能提供完全满足上述 12 项参数的检测报告的企业不再 3 家,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证明,标前同时具备本项目要求的 12 项对应检测报告的厂家有哪些请列明支出。3、上述检测报告仅代表某特定企业以前送检样品,不是本次投标供货批次产品;采购需求已经约定:指标符合性最终以履约验收为准。把验收环节的核验材料前置到投标评审、作为得分的必要条件,混淆了 “投标评审” 和 “履约验收” 两个阶段,违背政府采购逻辑。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删除 “▲指标必须提供检测报告。如采购人确有必要证明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市场能够普遍提供、要求中标企业针对本批次产品提供检测报告,在中标履约验收阶段实施,不得作为投标得分门槛。
答复:1.本项目▲指标属于综合评分法下技术加分项,不属于★实质性否决条款,无对应检测报告仅不得该部分对应分值,不会造成投标无效,投标人可以自行考量提供证明材料参与竞争,不存在剥夺投标资格。2.将产品关键原材料、成品性能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目的是在投标阶段甄别投标人是否具备成熟稳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预判拟供应产品质量水平,属于对“货物服务质量”的合理评价,并非把验收事项简单前置。履约验收是对最终到货批次产品的核验,二者功能定位不同:投标阶段报告评价厂商既往产品质量管控水平;履约验收针对到货实物,招标文件仍然保留完整的到货后检测、复测、验收不合格追责机制,两者并行不悖,不存在混淆两个阶段。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及尺寸要求不合理;1、大量尺寸精确到 ±1mm,要求用实物测量照片/彩页/说明书去佐证数值,照片本身根本无法精准核验±1mm; 很多是压铸铝脚架、加强筋重量、微结构晶格尺寸、晶格密度这类内部微观结构、净重、材料微观参数,照片、彩页、说明书不可能证明达标;实物测量照片、彩页、说明书不具备核验 ±1mm 精密尺寸、产品净重、内部结构参数的能力,评审依据不客观,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审不公风险极高。且文件备注中要求“中标人应进行现场复测,防止安装空间实际尺寸与现场不符或有误差而导致货物无法安装等情况。”这是该文件中自己也承认家具安装交付时与实际情况有误差,企业应当调整。招标文件内容自相矛盾,属于差别对待不同投标人,招标具有倾向性。2、参数序号 1 课桌椅(二、学生椅)中座板底部设有 6 根加强筋,要求不合理,加强筋的目的是保证强度、承重、抗变形;达到同等力学强度,可以是 5 根、6 根、7 根等等,也可以筋更厚、筋更宽,国标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是 6 根,该项具有指向性。
质疑请求:修改技术参数中要求的不合理尺寸。
答复:1、尺寸、结构参数系采购需求客观量化的体现。对课桌椅等产品的规格尺寸、结构参数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确定清晰、明确、贴合实际使用需求的技术要求,属于对拟采购产品功能和质量指标的合理设定,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精确尺寸界定有助于供应商准确报价、评审客观比较和履约验收,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2、评审以客观、可核验的响应材料和履约验收为依据,评审标准明确,不构成“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审不公风险高”。3、评审依据与履约验收相衔接,并非“自相矛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阶段提供实物测量照片、彩页、说明书等作为响应佐证,并同时明确“中标人应进行现场复测”,二者分别对应投标评审与履约验收两个环节:投标阶段以响应材料和照片佐证产品规格,履约验收阶段对实际供货产品进行现场实测核验,后者正是对前者的最终确认,两阶段制度设计完整、自洽,不存在贵司所称的矛盾。4、关于学生椅座板设6根加强筋,加强筋系保证座板强度、承重、抗变形性能的结构设计参数,属产品合理的质量与功能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是产品达到相应性能,供应商可通过满足该结构参数的产品响应,并未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国家标准的未强制性规定不能理解为禁止采购人在满足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对产品结构参数提出合理、具体的要求。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四:技术分中 1.满足货物指标要求中标注▲中证明材料,文件中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实物测量照片或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以佐证实物满足上述参数中相对应的数值共计 15 项,要求不合理,附件如下:1、将【实物测量照片、产品彩页、说明书、白皮书】作为得分佐证材料,不符合财政部营商环境要求,举证形式设置不合理;2、产品彩页、宣传册、实物照片、说明书属于厂商自行印制、自行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属于法定质量证明文件,不具备第三方公正性,本身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性的有效依据:财政部财库〔2019〕38 号明确禁止随意增设宣传类材料作为评审门槛 / 得分材料;3、尺寸、外观类指标,完全可以放到履约验收环节,到货后采购人现场实测核验,而不是前置到投标阶段,强制投标人提交照片彩页作为得分依据。4、参数设置存在排他性、指向性,家具属于普通货物非精密仪器,设置 1 毫米级误差是故意限制充分竞争,****政府采购法行为。5、▲指标属于一般技术项,设置大量需要佐证材料的细节参数,评分规则加重中小企业投标负担,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导向本项目限价 200万元。全套▲参数多达几十项,每一项均要求配套照片/彩页/截图/ 检测报告,投标人需要逐一制作、收集、核对佐证材料,投标成本大幅抬高;抬高中小企业投标门槛,不利于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质疑请求:删除技术参数中标注▲的实物测量照片或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以佐证实物满足上述参数中相对应的数值。
答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照片、彩页、说明书设置为资格条件,也未规定“仅有彩页即可直接判定参数合格”。该材料仅作为佐证材料之一,投标人可以提交实物测量照片或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等多种形式,证明产品参数响应招标要求;对于产品实际是否达标,仍然以中标后履约验收现场实测作为最终判定责任依据。2、招标文件▲属于加分项,不提交对应佐证材料仅不得对应分值,不会造成投标无效,中小企业可以可以自行考量提供证明材料参与竞争,依靠报价、检测报告、售后服务等其他维度竞争,并未剥夺参与投标权利。全套▲参数为加分集合,不是准入门槛,不属于抬高准入门槛。
综上,不予修改,智慧发言席参数要求详见本次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五:技术参数中智慧发言席材质要求及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1、空中成像提词功能存在多种成熟实现方案(全息、光学阵列、其他类型空中成像透镜等),实现 “空中成像、仅正面可见” 是功能目标,DCT-plate 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只是其中一种厂家专利化的特定光学结构方案,不是行业通用标准方案。客观上排斥大量潜在供应商,指向特定产品。2、微米级微观晶格参数(≤410×410μm、≥570 个 /cm2)属于元器件内部微观结构指标, 和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无关,无设置必要3、▲6 传感器耐压值≤20KV 指标设置不合理,脱离项目实际使用场景,属于冗余指标;本项目是室内报告厅智慧发言席,正常使用环境为普通市电室内环境,不存在 20KV 高压使用工况。红外触控传感器耐压≤20KV 属于高压电气指标,和本项目室内使用场景完全无关,不属于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必要指标,属于超出实际需求增设限制性参数,增加供应商满足难度。4、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常规报告厅教学用演讲台,核心使用需求仅为放置讲稿、安装话筒、高度可调,满足发言使用即可。但招标文件针对该 1 台发言台设置了大量复杂、小众化的专项技术指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修改产品智慧发言席的参数及删除参数中要求的不合理的截图材料。
答复:1、关于“空中成像”功能需求本身:质疑不成立。本项目配置智慧发言席1台,用于报告厅会议、报告发言。“讲稿信息可在空中呈现、仅正面使用者可见”及非接触翻页,系采购人为保护讲稿信息安全、实现非接触操作而提出的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属于无实际需要设置指标。2、关于以特定专利技术方案描述“空中成像”:质疑成立,予以删除。经核查,“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DCT-plate)”“双层正交微反射镜”非行业通用标准表述。据此删除“等效负折射平板透镜(DCT-plate)”“平板透镜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等表述。3、关于“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质疑不成立,不予修改。该组参数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与使用需求无关”的指标。本项目采购的是可交互空中成像(无介质空中成像)智慧发言席。其成像原理是通过平板透镜内部的微透镜阵列重构光场,将发散光线在空中重新汇聚成实像;微结构单元的尺寸与阵列密度直接决定空中实像的分辨率、清晰度、亮度与可视角度,是实现本项目“讲稿信息可在空中呈现、影像具备可视角度、仅正面使用者可见”功能的必要基础。采购需求中已明确该组参数的作用为“以保证空中实像的清晰度、对比度和可视角度”。故该参数属于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4、关于“▲6耐压值≤20KV”:质疑成立,予以删除。5、该组参数不属于特定厂家独有,市场存在多个可替代品牌,竞争充分。该组参数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已公开、可获知的技术路径。 以正交反射镜阵列(微透镜阵列)对光场进行重构的等效负折射平板透镜,是目前行业内实现无介质空中成像的主流技术形式,其成像原理与技术结构在公开的技术文献、专利文献及产品资料中均有记载,并非某一特定市场主体的独有技术。目前国内外均有多家企业掌握该项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已推出可应用于会议、演讲场景的空中成像提词器、演讲台等成熟产品,产品形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符,市场上存在多个可相互替代的品牌。本技术指标具有充分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中亦未设定任何品牌、商标、专利或供应商方面的限制条件。
综上,智慧发言席参数要求详见本次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六:投标人业绩(0-4 分)” 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1、本项目采购内容一共包含 8 类产品:课桌椅、礼堂椅、办公桌椅、主席台、主席椅、****学校家具成套供货,并非仅采购课桌椅单一产品。但本业绩加分条款仅认可课桌椅供货业绩,礼堂椅、****学校家具供货业绩不予计分。请求修改课桌椅供货业绩;2、招标文件其他资信、技术评分条款中,允许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能力作为评审依据;唯独本业绩评分项强制限定只能是投标人自身课桌椅业绩,形成双重评审标准。很多投标人本身是集成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具备丰富同类家具业绩,但因投标人自身没有课桌椅合同业绩,无法得分,变相抬高门槛、排斥集成类投标人。3、课桌椅、礼堂椅、办公桌椅、主席台条桌均属于校园家具成套供货,生产、供货、安装、验收、质保的履约能力高度同源,办公家具、礼堂椅供货业绩完全可以证明投标人履约能力,招标文件人为缩小业绩范围,和项目整体采购需求不匹配。
质疑请求:修改课桌椅供货业绩
答复:1、设置课桌椅相关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是围绕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评价投标人同类核心产品项目实施、供货、安装、验收、售后的实际履约经验,与本项目采购特点、实际履约需要相适应;礼堂椅、办公桌椅虽同属于校园家具,但产品结构、工艺、现场安装条件、供货规模与大批量课桌椅项目存在明显差异,采购人有权结合项目核心标的选择同类业绩评价维度,不属于与项目履行无关的条件。2、招标文件商务业绩条款评价对象为投标供应商自身的项目履约实施能力,即投标人作为合同履约主体承担供货、交付、安装、质保的项目经验;而生产厂家业绩评价的是生产制造能力,二者评价对象不同。本项目允许投标人选择自行生产或向外采购产品,若投标人属于集成商,可通过自身承接的课桌椅供货项目获得该部分分值;若投标人自身无对应业绩,该部分不得分,并不剥夺投标资格。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备注第 1 条,设置中标候选人才需要提交样品及保留对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核查、甚至破坏性试验、样品不符直接按虚假响应认定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删除或修改。请求删除本条备注样品条款和检测报告;1.样品提交时点设置不合理,加重中标候选人单方风险,违背采购惯例 政府采购项目中,样品审查一般安排在投标截止前、开标环节统一提交、统一评审,所有投标人同等对待;本项目将样品提交后置至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前期所有投标人不需要提交样品,只有中标候选人才需要承担样品制作、送样成本。 未中标的供应商无需投入样品成本,中标候选人额外承担高额样品制作、运输成本,权利义务不对等,对中标候选人设置额外负担,属于差别对待。2.设置 “必要时进行破坏性实验” 无法律依据、边界模糊,风险不可控 破坏性试验会直接造成样品损毁,条款未明确:破坏性试验的检测项目、判定标准、试验方案、样品损耗承担主体、试验失败的救济途径。 一旦开展破坏性试验,样品直接报废,供应商无法回收复用;条款表述 “必要时” 属于采购人单方自由裁量,无明确触发条件,供应商投标时无法预判风险,属于单方面转嫁风险。3、备注中要求的内容不合理,全套样品包含课桌椅、阶梯教室课桌椅、报告厅礼堂椅、教师办公桌椅,该类产品结构、模具专用性强,每套样品均需要单独开模、定制生产,模具投入成本高、周期长,不属于通用常备现货。该要求相当于只有提前开模、提前备好全套样品的厂家才有能力响应,并且要求提供如此多的报告,也是设定门槛,只有提前准备好的厂家才有能力响应,如开标开成能查出次项目只有一家能得满分,属于在评标结束后新增门槛、设置不合理排他条件,限制公平竞争。3.“样品不符直接按虚假响应处理” 定性过重、适用不当 《****政府采购法》及 87 号令中,虚假响应特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主观故意造假行为。 样品存在细微偏差、工艺公差、外观色差等客观非主观情形,并不等同于主观虚假材料。该条款直接将样品和投标文件参数不一致一律认定为虚假响应,罚则适用错误,加重供应商责任,属于严苛的不合理限制性条款。4.该条款变相抬高投标门槛,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 课桌椅、礼堂椅整套样品体积大、生产、物流成本高,后置送样 + 破坏性试验的组合要求,会导致大量中小家具供应商因该不可预估的高额成本、严苛处罚条款放弃投标,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潜在合格供应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删除“1.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中标候选人须在10日内提供课桌椅、阶梯教室课桌椅、报告厅礼堂椅、教师办公桌椅各一套作为供货样品(禁止 3D 打印样品,必要时进行破坏性实验)。采购人保留对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的核查权利,对持有异议的可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材料供核查。采购需求中货物(含完整样品)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必须与投标响应文件完全一致,如发现样品与投标响应文件不符,按虚假响应处理。”
答复:1、本条款不属于评标评审环节的样品评审,样品不作为评标打分依据,评标全过程严格依据投标文件书面材料开展评审,本条款是中标公示期、签订合同之前,针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的履约前置核验,目的校验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真实性,防范恶意虚假应标,“必要时进行破坏性实验”为备选核验手段,并非必然实施。触发前提为采购人对样品关键安全、耐久性能存在重大合理怀疑时才予以启动;开展前采购人将与中标候选人明确核验项目、试验方案、判定标准。样品本身即为拟供货实物样品,采购人核验目的为核实产品安全质量;如因核验造成样品损毁,该损耗风险属于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应当预判的商业风险。招标文件已全部公开前述要求,所有潜在供应商在投标前均能够完整知悉全部约束条件,不属于开标之后单方增设的义务。2、本项目面向在校师生大批量供货,课桌椅、礼堂椅直接关系学生使用安全,采购人需要在签约前核验拟供货实物与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保持一致,避免签约后才发现重大不一致,造成合同违约、项目工期延误、财政资金损失。3、该约束属于招标文件事先公开的统一规则,所有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均可以评估自身商业风险,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不属于差别对待、排斥中小企业的条件。标书代写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八: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分打分:
| 1.满足货物指标要求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标注“★”的参数为必须响应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 2、▲代表一般技术指标,每满足一项得2分,共22项,共计44分; 3、未标符号的参数,投标文件中无需列明(除参数中明确要求投标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以外),但在合同签订后将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函,承诺完全满足参数要求或逐条响应均可,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投标无效。 注:以投标响应表和“采购需求”中证明材料要求作为评审依据。 |
0-44分 |
1、招标文件设置带▲一般技术指标共 22 项,每项 2 分,合计 44 分,属于技术评分项下加分内容。本项目综合评分总分一般为 100 分,该项单一加分板块分值占比接近一半,分值权重过高。请求调低本项▲一般技术指标总分值,合理压缩权重,分值设置应当与 “一般技术指标” 定位匹配;请求删除技术参数中带▲的证明材料!2、若采购人认为带▲的技术指标(合计 22 项、总分 44 分)需要检测报告作为验证指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则应当设置统一、无差别的规则:所有检测报告应自招标文件挂网发布之日起即到开标截止日,而不是提前设定好,只有一家指定的供应商能满足此报告,希望采购人能做到同等约束、同一核验标准,做到公平无差别。3、招标文件评审条款约定:标注▲为一般技术指标,每满足一项得 2 分;采购需求中大量▲指标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实物测量照片或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佐证对应数值。该条款将一般加分项,强制要求投标时附实物佐证材料,设置不合理加分门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1)条款定位矛盾:▲属于一般加分指标,不应强制要求投标时提供实物佐证材料 招标文件明确区分:★是不允许负偏离的强制性实质性参数;▲为一般技术指标,属于加分项,不是实质性响应门槛。 对于一般加分指标,在投标阶段强制要求提供带实测数值的实物照片、彩页、说明书等佐证材料,超出常规评审要求。很多生产厂家的标准彩页、公开说明书不会标注如此精细的毫米级实测尺寸、管材壁厚、圆角、凹槽等非标数值,供应商无法直接从原厂彩页获取对应资料,只能单独制作实拍图,无形中抬高投标准备成本。(2)证明材料形式要求严苛,缺乏公平性,容易造成供应商失分 要求佐证材料直接体现参数对应数值,市面上绝大多数家具类产品原厂彩页、说明书为通用宣传资料,不会标注项目定制化的精细尺寸、管材截面、圆角 R 角、凹槽深度等细节。 该要求偏向提前备好对应实拍资料的供应商,不利于正常生产厂商参与竞争,变相对供应商设置差异化评审门槛。(3)未标注符号参数仅需承诺,而▲加分项却强制佐证,评审标准设置失衡 招标文件约定:无标记参数,仅需要承诺函即可,作为后续履约验收依据;但同为技术参数的▲加分指标,却要求投标阶段必须附实物佐证材料。 两类参数都是履约验收依据,却设置两套完全不同的举证标准,规则不对等,没有合理区分 “实质性要求”、“加分项”、“履约验收项”,****政府采购评审公**则。(4)该类精细尺寸、管材、工艺指标,本质属于履约验收管控内容,更适合放到供货、样品核验、到货验收环节核查,不适合在投标阶段作为加分项的前置举证条件 相关尺寸、壁厚、圆角、注塑工艺等指标,完全可以在中标后供货、验收环节核验,不应当在投标阶段就强制要求在投标文件内提供实拍佐证材料,属于将履约验收事项前置为投标加分门槛,与项目实际采购需要不相适应。4、招标文件中智慧发言席的核心材质、成像结构、光学模组专项参数,属于安****公司独有技术(负折射平板透镜 DCT-plate、可交互空中无介质成像),该款智慧发言席核心是无介质空中可交互成像(全息讲台),核心光学负折射透镜(DCT-plate)为安****公司自研独有材料与专利技术,市场上其他主流厂商无同结构、同材质、同光学指标的成熟模组产品,该组参数、材质描述与东超科技公开的空中成像全息讲台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完全匹配。该需求属于技术参数绑定特定专利厂商,不是通用功能需求,并非项目使用必需、不可替代的硬性指标,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参数具有明显排他性,直接锁定该厂家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设置定向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删除技术参数中带▲的证明材料!
答复:1、本项目属于货物类综合评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价格分权重严格按照货物项目不低于 30% 的法定要求设置,完全符合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价格分权重的管控要求,本项目家具品类多,包含课桌椅、阶梯教室桌椅、报告厅座椅、智慧发言席等多类设备,▲项下 22 项指标全部针对家具原材料、结构强度、安全环保、耐久性能、智慧设备功能等直接关系产品质量、师生使用安全的关键技术点,指标均经过细化量化,分值与指标重要程度相匹配;▲为加分项,不满足仅扣对应分值,不做投标无效处理,权重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2、 ▲属于综合评分下技术加分项,不属于★废标条款;无对应检测报告、佐证材料仅不得对应分值,投标继续有效。招标文件不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项目公告之后新委托检测,投标人可以使用自身已经持有的、在有效期内、覆盖参数的 CMA 检测报告参与评审,并非强制重新检测产生高额成本。该部分评审材料属于加分项门槛,不是投标准入门槛,供应商可以自行考量提供证明材料参与竞争,依靠报价、售后服务、其他商务分开展竞争,不属于抬高投标准入门槛。3、智慧发言席详见本次“质疑事项五”答复内容。
综上,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作修改。
更正日期:2026年11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使用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襄河镇大石潭路999号
联系方式:宋彦峰0550-****5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 址:**县襄河镇襟襄南路610号画荷苑小区1幢201商铺
联系方式:蔡丽蓉0550-****9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彦峰、蔡丽蓉
联系方式:0550-****595、183****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