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贤:
你户有房屋坐落于**区海滨街道沙北村,属**区海滨街道沙北村**村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你已于2017年6月24日与本单位签订编号为81-1的《**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第六条第5项约定,结合《律师函》及《安置房款结算表》,你户应缴购房款人民币716,504元。扣除旧房所得补偿款、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二次搬迁费以及实付购房款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206,401元,另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7,908元,合计应缴纳款项为214,309元。
****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龙滨催告字〔2026〕39号)确定的义务,本办事处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催告书,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本办事处将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龙滨催告字〔2026〕39号)
****
2026年11月6日
周德贤:
你户有房屋坐落于**区海滨街道沙北村,属**区海滨街道沙北村**村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你已于2017年6月24日与本单位签订编号为81-1的《**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第六条第5项约定,结合《律师函》及《安置房款结算表》,你户应缴购房款人民币716,504元。扣除旧房所得补偿款、装修期临时安置费、二次搬迁费以及实付购房款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206,401元,另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7,908元,合计应缴纳款项为214,309元。
****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龙滨催告字〔2026〕39号)确定的义务,本办事处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催告书,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本办事处将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龙滨催告字〔20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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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