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2026年5月18日《****政府关于**市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6〕51号)批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9.1607公顷,其中:农用地9.1607公顷(耕地4.7119公顷、园地0.0326公顷、林地4.1967公顷、草地0.2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镇留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3%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办公室关于贯彻落****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等规定执行。****政府2024年印发的《****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规定,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镇 | |||
| 耕地 | 4.7119 | 69.00 | 《关于印发〈**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办〔2025〕11号) |
| 园地 | 0.0326 | 53.13 | |
| 林地 | 4.1967 | 31.74 | |
| 草地 | 0.2005 | 53.13 | |
| 其他农用地 | 0.0190 | 53.13 | |
| 合计 | 9.1607 | - | |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政府关于**市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6〕51****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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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