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7年新开办企业免费印章刻制服务采购(LZZC2026-G3-990764-GXDD)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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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09时43****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2027年新开办企业免费印章刻制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项目实施人员方案分之①岗位配置方案②项目负责人履约能力③定点服务人员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1.针对“①岗位配置方案”质疑的答复

****公司的意见,将对该项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贵公司关于不得对“明确的岗位要求”进行打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针对“②项目负责人履约能力和③定点服务人员”质疑的答复

贵公司关于“建议改为承诺函”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事实依据:

1.评审因素①中“人员顶岗预案”“岗位职责、考勤/驻场制度、考核奖惩机制”“内部培训机制”等内容,系采购需求未作强制要求、由供应商自主承诺并组织实施的管理措施,属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优于最低要求部分的比较,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2.评审因素②和③未对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总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提出任何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禁止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情形,也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的要求。其二,拟派人员由供应商自主选聘,人员从业经历不因供应商设立时间长短而当然受限,新设立企业同样可以选聘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人员参与本项目。其三,该项评审因素不是资格条件,从业年限不足仅影响得分,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3.评审因素的注释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其用途在于核验拟投入人员与投标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性,防止以非本单位人员虚假响应,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所称评审所需证明材料,不构成对供应商规模条件的限制。同时,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求“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属于二选一,如供应商是新成立企业且尚未购买社保的,可提供拟投入人员的劳动合同来证明劳动关系,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政府采购活动;…”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拟投入设备分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本项目未将设备数量设置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项仅要求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本项目中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方式作承诺性响应,未设数量门槛。评审因素中的设备分,评价的是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印章刻制设备(光敏刻章机)数量,属于对履约能力优于最低要求部分的比较,与资格条件不构成重复评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禁止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是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体现企业规模的指标,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数量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3.本项目对履约时效提出了明确的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第二条第7款第(1)项要求“收到服务任务后15分钟内刻制好印章、完成备****机关”;第三条“商务条款”第4款明确“中****服务中心提供服务时,采购人不提供任何设备和网络宽带,所需的所有设备和网络宽带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在采购人不提供任何设备、且须在15分钟内完成刻制并送达的前提下,印章刻制设备的数量直接决定各服务点的即时产能和业务高峰期的响应能力,与采购需求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公司所称与履约无关的“基础配置”。

4.该项评审因素的分档与各分标服务点数量相匹配,既保障每个服务点至少配置1台设备,又对配置备用设备、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的投标人给予相应分值,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售后服务及承诺分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贵公司关于“采购需求未涉及售后服务”的表述与事实不符。采购需求第二条第7款第(5)项约定“质保期1年(每个印章自刻制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保期内必须对印章实行免费维修、维护或者免费更换”;第(8)项“考核要求”第①小点约定,因印章质量、质保不按要求、印油添加不足等问题被投诉的,“应立即履行更换、修理、加印油等义务,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②小点约定企业现场发现印章存在毛刺、划痕、裂痕或盖印不清晰、漏油等问题的,供应商应当场更换同款合格印章;第(1)项还约定了15分钟内刻制并送达的响应时效。上述内容均属售后服务范畴,且均系采购需求明确提出的要求。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项目实施方案分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公司的意见,同意对该项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三)事实依据:

****公司的意见,同意对该项内容进行修改。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公司

2026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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