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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心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长园路1号昊壮**西岸1301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五象新区秋月路8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15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9月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公司****公司不符合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二、申 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具备《****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主体资格,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中标结果应予以纠正。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该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