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钢构-齐迪亚MBS体育场-服务分包-运输服务014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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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答疑重点事项澄清公告

招标编号:****-服务分包-运输招标014

各投标方:

针对上述招标项目标前答疑中涉及的重点事项,为统一相关要求的理解,明确投标文件编制及后续履约依据,现作如下澄清:标书代写

一、关于构件清单及船期安排

1. 构件清单:附件7《构件清单》已更新,各投标方应以最新版本为准。该清单所列构件均为未包装、未打包状态下的数据,属于计划发货参考清单,并非最终装箱清单。其用途在于帮助各投标方了解各批次计划发运的工程量,以及超限构件的预计数量和尺寸。实际发运构件及箱包清单,以中标后执行过程中招标方下发的订舱委托为准。

2 附件5填报要求:各投标方须针对计划于11月30日发运的散杂货及集装箱批次,提供相应船舶信息并填写附件5。计划于12月20日及1月20日发运的批次,现阶段暂不要求填写附件5。

二、关于船舶配置及货物装载要求

1. 船舶及舱内装载要求:投标方拟投入的船舶应配置双甲板货舱。除因货物尺寸、重量等原因确需采用甲板装载,或招标方另有要求外,货物均应安排舱内装载,不得擅自堆放于露天甲板。涉及甲板装载的,应事先取得招标方许可。

2. 舱内配载及货物保护:本项目对货物货损要求极为严格,招标方虽不统一限定舱内货物的具体堆叠层数,但投标方须结合构件尺寸、重量、结构特点及船舶条件进行合理配载,科学确定堆叠层数,并采取有效的支垫、固定及防护措施,确保货物不因堆叠或配载不当发生损坏。

3. 船舶起重机(船吊):投标方拟投入船舶的起重机(以下简称“船吊”)及配套吊装方案,须满足相应批次发运货物清单中最重单件货物的安全吊装要求,且船吊在运输及装卸作业期间应处于正常可用的状态。且该能力须覆盖其船边吊装及直装的有效作业半径,以确保其能符合发运港、目的港安全吊装货物清单中的单件最重货物。允许采用单吊、抬吊、并吊等吊装方式,但须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及技术要求。

在目的港卸货过程中,若选择使用船吊进行卸货,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限制船吊的正常使用,亦不得就船吊使用另行收取任何机械设备使用费、操作费或其他附加费用。船吊使用及正常操作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招标方不再另行支付。

4. 违约处理:未经招标方事先书面许可,投标方擅自将货物装载于露天甲板,以及所投入船舶的货舱、甲板等设施配置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均视为违约行为。招标方有权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按相应批次合同结算金额的 10% 向投标方计收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三、关于集装箱发运要求

1. 挂靠港及航线要求:集装箱运输不强制要求目的港为船舶的第一挂靠港,但招标文件中关于船期及直航运输的要求保持不变。

2. 大批量发运能力及免堆免箱要求:投标方仍须具备一次性发运50箱40HQ集装箱的能力。实际执行时,招标方可能根据项目需求,在极短时间内将相关集装箱分票安排发运;无论采取何种发运方式,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以20箱为数量界限的免堆免箱要求均保持不变。

3. 20GP集装箱发运:参考清单中未列明20GP集装箱的发运计划及时间,不代表本项目不涉及20GP集装箱运输。具体发运时间及数量,以招标方实际下达的委托为准。

四、关于目的港等泊及船边滞港费

除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有约定的情形外,船舶抵达目的港后,在等待靠泊期间产生的等泊时间,不计入本条所述船边滞港费的计费范围。船舶完成靠泊后,如因招标方原因发生滞港,由此产生的船边滞港费按30,000美元/天计取。本条计费条件以“船舶已靠泊”且“滞港系因招标方原因造成”为前提。

五、关于散杂货计费吨及暂估工程量

散杂货工程量以计费吨为计量口径,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为暂估数量。招标方在编制参考清单时,按“毛重 : 计费吨=1 : 3”的比例进行暂估,该比例仅用于现阶段工程量估算。具体工程量以实际发运情况为准。

请各投标方依据上述澄清内容准确理解相关要求,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标书代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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