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内卷的缩影设备招投标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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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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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医院202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六批)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合同包7原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两处声明内容不实。公告认定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另行确定另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由488930元变为455000元。

这则更正说明,质疑可以改变结果。****医院和供应商:真正困难的不是写一封“我觉得不公平”的质疑函,而是找到可核验的资料、对应到具体条款、在法定期限内走对程序。天府医线这篇从两个操作视角拆开:医院如何把需求和评审说明白,供应商如何把怀疑变成证据。

先把“三家满足”说清楚

医疗设备采购里,常听到一句话:“这个参数只有一家能满足,肯定有问题。”也有人反过来用“有三家品牌能满足”证明参数没问题。两种说法都不够准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注意,它判断的是实际投标和实际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是“每条技术参数必须有三家品牌满足”。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到,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这里的“3个”是市场调查对象,不是三个品牌,也不是三条参数。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同一合同项下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在一定条件下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非单一产品项目还要确定核心产品。这个“按一家计算”,也不是说每条参数都要有三家品牌。

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一条统一规则,要求每项实质性参数或重要评分参数都必须有三家品牌响应。实质性要求看的是投标后实际有效响应是否达到三家;评分参数看的是分值设置是否与需求相关、是否给其他产品留下有效竞争空间。

所以,质疑时只数“有几个品牌能满足”,很容易打偏。更值得注意的是:****医院真实使用需求相关,是否把某个品牌的特有功能写成门槛,是否在评分中占了过高权重,是否让其他产品即使价格、服务更有优势也无法形成有效竞争。

中国政府采购报2025年12月的一篇分析也提醒,技术评分并不要求每个投标人都拿满分;即便某个产品可能在技术分上占优,也不能仅凭“三家不满足”就推断采购需求违法。

质疑能往哪些方向找

合法质疑不是“反对中标结果”,而是指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中的具体问题。结合现行规则,可以重点看五类。

第一,资格条件和差别待遇。看资格要求是否与项目特点、合同履行无关,是否对供应商所有制、所在地、规模等设置不合理门槛。法律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技术参数的指向性。看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否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把某个产品的独有功能写成实质性要求。依据仍是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尤其是第三项、第六项。

第三,评分因素是否量化。看评分项是否与采购需求对应,是否能按明确区间打分,是否把资格条件拿来评分,价格分权重是否符合规定。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是核心依据。

第四,实质性条款和同品牌、核心产品认定。先看采购文件有没有明确标注“实质性要求”,再看评标时是否把非实质性偏差当成废标,或者把同品牌投标人重复计数。对应87号令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第五,结果和声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业绩、人员、授权、检测材料、技术偏离表是否真实、完整。

可直接列用的核心条款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94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适用招标投标程序时,还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这五类方向只是“可能的问题类型”,不是“看到就成立”。最终仍要回答:具体是哪一条、与哪项需求冲突、造成了什么影响、有什么证据

资料从哪里找

质疑材料最怕两件事:只凭截图,或者只凭厂家宣传页。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围绕同一个项目建立一份资料包。

第一层:项目原始文件。 ****政府采购网、**省公共**交易信息网或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用项目编号检索,而不是只搜项目名称。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或澄清公告、开标记录、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终止或废标公告都找齐。尤其要看附件和不同版本,不能只看网页摘要。

第二层:规则依据。 至少核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94号令。涉及需求调查的,再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涉及**本地采购文件编制的,****财政厅发布的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引用时写明条款号,不用“行业惯例”代替法条。

第三层:产品和市场资料。 可以查医疗器械注册信息、注册证及附件、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正式技术资料和公开的检测或标准信息;厂家官网和宣传册只能作为线索,不宜单独作为结论。若比较同类项目,可查历史成交公告、合同公告和中标产品型号,但历史价格或参数只能帮助发现问题,不能自动证明本项目违法。

第四层:程序材料。 包括自己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澄清材料、质疑函及送达凭证、采购人答复、评审结果和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公告。不要通过侵入系统、窃听、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竞争对手材料;这类证据即使内容看起来“有用”,也可能因取得方式不合法而失去证明力。

第五层:公开监管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分网的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用来核对同类问题此前怎么认定。但每个项目的事实不同,不能把别的项目的处理结论直接搬过来。

每条材料都记下发布主体、发布日期、URL、获取时间和版本;重要页面保留原始文件或完整截图。资料找到后,建议做成一张“条款—事实—证据—影响”表:左边抄录争议条款原文,中间写自己认为不符合哪项需求,右边列对应证据和法条,最后说明它对资格、评分或中标结果有什么影响。没有这一层对应,材料很容易变成观点堆砌。

质疑怎么走才合规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先质疑、再投诉,不能直接跳过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函要写清供应商信息、项目名称和编号、具体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出日期,并签字盖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不能拒收法定质疑期内的质疑函。对答复不满意,或者对方没有按期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原则上不能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如果项目依法适用招标投标程序,路径会变成“异议—投诉”: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投诉期限通常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发现公告或结果确有错误,医院不宜私下与供应商协商改变结果,应通过质疑答复、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程序纠正。质疑成立且影响结果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另行确定候选人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还有两个细节很重要。第一,质疑不是修改自己投标文件的通道。投标截止后才发现自己漏传、错填,通常不能借质疑纠正自己的响应错误。第二,质疑也不能用来施压、敲诈或换取不当利益。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证,可能被禁止1至3****政府采购活动;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也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医院和供应商,各自该怎么做

从医院角度看,更有效的应对不是反复说“我们有三家”,而是把需求形成过程留下可核验的链条:使用科室提出什么需求,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怎么做,为什么保留这条参数,采购文件如何定稿,评审时如何认定实质性响应。必要****委员会协助答复,但答复应逐条回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而不是只给一句“参数合规”。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一篇分析提到,需求调查、市场调查阶段公示的材料,不一定当然等于可以直接质疑的采购文件;更稳妥的节点,是相关要求进入正式采购文件并依法获取后,再针对具体条款提出质疑。对医院而言,这同样意味着:前期公示收到的意见应及时处理,正式文件发布后要保证版本、附件和答复口径一致。

从供应商角度看,质疑前先做四项自检:自己是否是适格主体,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争议是否落到具体条款,证据能否合法取得并相互印证。结果质疑通常是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能证明“产品不满足某项要求”还不够,还要说明这项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影响评审结果,以及请求是修改文件、重新评审、纠正结果还是重新采购。

一份更有说服力的质疑材料,通常不是长篇陈述,而是短、准、可核对:每个争议点单独编号,先抄条款,再列事实和证据,再写法律依据和请求。对无法证实的部分,宁可删掉,也不要用推测填补。

对医院,关键是把需求、评分和评审记录做成经得起复核的证据;对供应商,关键是把“我觉得有偏向”变成合法、具体、可验证的证明。

值得追踪的,不只是某一个项目谁中标,而是每次质疑之后,规则有没有被解释清楚,错误有没有被依法纠正。

本文依据公开公告和现行法规梳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项目应以采购文件、适用法律和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资料来源
**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医院202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六批)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2026年11月3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技术参数条款必须有3家满足要求吗》,2025年12月12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1月3日。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8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5年11月3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可以对采购需求调查材料提出质疑吗》,2024年6月21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从“孤证不立”与“证据链”****政府采购质疑投诉》,2024年8月26日。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31个问题61种具体情形》,2022年8月4日。
****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2026年1月19日。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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