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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华工****公司 |
| 转让方名称: | **** | 转让方代码: | 914********195671N |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 转让比例: | 1 | 挂牌价格(万元): | 2364.45 |
| 挂牌期间(天): | 20 | 挂牌日期: | 2026-11-09 |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 | 否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e产权”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逾期无效。2、转让方提出:为保证标的企业稳定过渡以及发展的健康延续性,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1****公司进行了详细尽调、对公司团队及技术已有充分了解,****公司及团队达成共识;(2)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以股东名册更新之日起计算):①为标的企业国际化业务拓展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共享营销网络,对接客户**,提供生产场地等;②支持标的企业未来独立IP0,且在资产证券化/独立IP0过程中给予配合;③对标的企业已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制定的目标计划予以全部认可,并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共同致力于标的企业的发展提升;④遵守标的企业现有章程关于董事席位以及董事更换、选举的相关规定;⑤避免本次取得的标的企****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若出现该等情形,须以其他资产置换,从而保证标的企业****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意向受让方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以股东名册更新之日起计算),若有无法实现或违反本条中任何一条承诺事项,企业方有权主张以本次股权最终转让价款的20%****公司支付补偿金。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应支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光谷联交所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关于办理股权过户的约定:(1)本次转让股权的过户手续在光谷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7、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8、最终受让方应完全认可由******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6]第1279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9、本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对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标书代写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6]第1279号)显示:(1)评估报告采用市场法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2)本次评估有“特别事项说明”内容,详见公示附件。2、转让方提示:(1)转让方合计持有标的企业241.118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4.9948%,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48.2737万股股份,占总股比的1%;(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4827.3796万元,股东已全部实缴到位;(3)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质押、抵押及其他形式担保,****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标的转让的情况;(4)标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股****公司,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所适用的条件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光谷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意向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光谷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光谷联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光谷联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4、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通过前置、后置批准或备案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均视为本次交易失败。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失败,则由其自行承担结果,不得因此对转让方及光谷联交所进行追责。5、本项目其他需披露的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6]第1279号),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于在公开挂牌期间至光谷联交所现场进行查阅。 | ||
| 源网站链接 | https://otc.****.com/xmzx.html#/equityDetail?XMID=150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