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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略)-1 采购人(全称): (略)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略)为了保护甲、乙(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略) (2)项目名称: 监管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粮油集中采购((略) (3)采购计划编号: (略) (略)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略)
采购合同价格的确定: 合同单(略),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略) 3.2 履行地点:(略)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按指令进行供货; 交货地点:(略); 交货方式:产品在合同签订后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按指令进行供货,由供方运输到需方(长沙市公安局(略))指定地点卸车,相关费用由供方负责。 4.结算方式 1dc10df48d7a4fc4b646d49191d5a2a(略)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湖南湘子链食品有限公司:(略)) 4.3 对中小微企业(略):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略),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略),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略):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略)(1)、付款人:(略) (2)、付款方式:结算(略),每月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一次,具体结算金额=上一个月实际供货量*中标单价进行结算,甲方确认商(略),中标人凭验收书和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申请结算货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因中标人原因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略)(质量要求)
(2)、具有国家相关生产资质,产品生产符合国(略)。 (3)、品种、等级、质量方面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产品的包装:所有米油分别有招标人指定专用标识,包装标重按国家规定执行。 (5)、中标人必须提供每一批所供货物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报告,招标人将不定期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对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送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的,赔偿招标人所有损失,如产生严重后果的,需承(略)。抽检不合格达到3次,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7、售后服务要求 (1)、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大米6个月,油12个月。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立即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产品及服务,并应(略)。 (3)、中标人应在质(略)。 (4)、中标人售后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5)、投标人必须根据本次招标文件所制定的目标和范围,提出相应的技术及售后服务方案,明确指出技术(略),并作为(略)。 (6)、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中标人所提供产品的质保期应满足清单中要求的质保时间。 (7)、培训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培训实施具体细节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商定。 (8)、中标人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9)、中标人应当遵守保密纪律,签订(略),如造成采购人国家秘密、警务信息和个人信息涉露的,采购(略),并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10)、因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涉露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采购(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略)。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对中小微(略):采购人不(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略),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略)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略)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略)。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略),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略),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略)。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略)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略)。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略)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略)。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略)。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略),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略)。 (5)乙方在约定的(略),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略)。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略)。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略)。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略)。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略),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略)。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略)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略),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略) 14.3 乙方提供(略),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略),经过甲乙(略)。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略)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略)。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略),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略)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略)(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略)。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略)。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略)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略),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略)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略),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略)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略),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略)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略),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略),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略)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略)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略)。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略),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略)。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略)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略) 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略)。有过错的一方(略),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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