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略)
地址:**省**市**县**镇**路文化小区109号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略)智慧考场培训中心(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30320)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英数捷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若供应商在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承诺函,就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承诺嫌疑。
(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英数捷科技有限公司所(略),该公司不存在,中标供应商**英数捷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向**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和**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查询,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英数捷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缴纳了社(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国(略)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不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英数捷(略))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1-10学生桌、1-11学生椅、1-12教师桌、1-13存物柜”的实际制造商为“**兄弟远达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英数捷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将产品制造商响应为“**兄弟远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笔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略)
**省财政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