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市农业农村“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培训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4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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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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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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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农业农村“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培训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略)
**省**市建邺区
发布日期:(略)
项目编号: (略)
项目名称: 2024年**市农业农村“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培训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略)
招标条件
2024年**市农业农村“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培训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编号:(略)),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44万元,招标人为;(略),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围绕农业全产业链打造一批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和美乡村运营和“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带头人队伍,坚持分层分类原则,每年培育80名“头雁种苗”,实施助飞措施、打造20名“头雁标杆”,选聘一家“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项目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并按农时分段实施培育、助飞措施。聚焦定位精准、技术创新、经营有方等,采取累计一次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培训机构结合农时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时间8天;创建线上学习账户,按照学员需求遴选不少于(略)课时的线上培训课程,设置线上课程考核(详见磋商文件)
范围 2024年**市农业农村“头雁种(略)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略),或财政部门(略)); (3)具有履行合同(略)(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略)(专用收据,或社(略));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略))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均应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或“**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略)9:00 至 (略)7:00
获取方式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1日,投标人将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略),进行线上报名。招标文件费用为100元(除非本招标项目终止,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联系人:(略)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4-05-24 14:(略)
递交方式 纸质文件现场递交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24-05-24 14:(略)
开标地点 **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16楼1643会议室
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2024年**市农业农村“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培训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4万元 最高限价:44万元 服务期限:1年。 项目概况:围绕农业全产业链打造一批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和美乡村运营和“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带头人队伍,坚持分层分类原则,每年培育80名“头雁种苗”,实施助飞措施、打造20名“头雁标杆”,选聘一家“头雁种苗”培育、助飞计划项目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并按农时分段实施培育、助飞措施。聚焦定位精准、技术创新、经营有方等,采取累计一次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培训机构结合农时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时间8天;创建线上学习账户,按照学员需求遴选不少于(略)课时的线上培训课程,设置线上课程考核(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是否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否。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5.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www.njcredit.gov.cn)或“**公共采购信息网”(www. 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均应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或“**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1日,投标人将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单位介绍信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略),进行线上报名。招标文件费用为100元(除非本招标项目终止,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联系人:(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开始时间:2024年5月24日14点15分(**时间) 截止时间:2024年5月24日14点(略)分(**时间) 地点:**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16楼1643会议室 磋商文件相应份数: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五、开启 时间:2024年5月24日14点(略)分(**时间) 地点:**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16楼1643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集中考察或答疑: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考察。请务必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认真地查勘,在随后的采购中,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公告期限:自响应公告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略)”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3.有关本次响应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略)”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3)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部门
(略)
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16楼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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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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