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刘永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4单元1302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刘永 联系电话:0771-****203
授权代表:王世安 联系电话:180****6332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大道南侧**恒大悦澜湾2栋 邮编:5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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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就****和拘留所建筑智能化(智慧监所)项目(项目编号:****)提出质疑,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经核实,现对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
(一)法律依据:经核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38.1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贵公司获取文件时间2024年7月31日,于2024年8月13日就****和拘留所建筑智能化(智慧监所)项目(项目编号:****)提出质疑,该质疑事项已经超出法定质疑期。
(二)是否进口产品论证与配件无直接关系,要看采购的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如****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就应当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如果仅仅是配件属于进口产品,而设备不属于,那么不需要做进口产品论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采纳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 2024年08月1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