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工作站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市**区星湖路14号****广场1号楼7层791号
被投诉人:******学院,******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市**区君武路168号,**市**区凯旋路15****中心5号楼六层、七层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2: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实际负偏离情况超过3条,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4:成交供应商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4。
(二)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
(三)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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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