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贺X(**市隆发废品回收)
经营者: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XXXXXXXXXLY50
地址:****社区7组富宏**段道北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塑料粉碎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违法行为信息);
5.贺龙(**市隆发废品回收)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贺龙(**市隆发废品回收),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
6.贺龙(**市隆发废品回收)投资额佐证(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贺龙(**市隆发废品回收),证明内容:总投资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8.中华人民**国行政执法证(提供时间:2024年9月6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年11月15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12月3日
监审:刘洺睿
审核: 王辉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