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自然**部印发《关于**至**高速公路**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858号),批准征收**区段集体所有土地160.1366公顷(2402.049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区芦集镇芦集村、姚幸村、**村、架河镇先丰村、****社区、朱圩社区、杨田社区、吴湖社区、古沟回族乡古沟村、聂圩村、沟北村、苏杨村、於湖村、夹沟镇夹沟村、王咀村、庙前村、华李村、东王村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区段土地面积160.1366公顷(2402.049亩),其中:农用地143.0039公顷(2145.0585亩),含耕地126.4646公顷(1896.969亩)、永久基本农田8.7874公顷(131.811亩);建设用地11.4579公顷(171.8685亩);未利用地5.6748公顷(85.122亩)。具体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单位:公顷
| 项目名称 |
坐落位置 |
征收总面积 |
其中 |
||||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至** |
芦集镇 |
**村 |
2.8699 |
2.8439 |
2.6769 |
0.0260 |
0 |
| 芦集村 |
10.8757 |
9.0724 |
8.0565 |
0.9747 |
0.8286 |
||
| 姚幸村 |
5.7168 |
5.7168 |
5.3543 |
0 |
0 |
||
| 架河镇 |
先丰村 |
6.4618 |
6.4618 |
6.0830 |
0 |
0 |
|
| 田集街道 |
杨田社区 |
4.2106 |
4.2106 |
4.0453 |
0 |
0 |
|
| 田集社区 |
3.9887 |
3.9320 |
3.8321 |
0.0567 |
0 |
||
| 朱圩社区 |
2.8231 |
2.3968 |
1.7018 |
0.4263 |
0 |
||
| 吴湖社区 |
1.6792 |
1.6792 |
1.4905 |
0 |
0 |
||
| 古沟回族乡 |
苏杨村 |
1.9716 |
1.7053 |
1.5637 |
0.1960 |
0.0703 |
|
| 於湖村 |
17.5511 |
17.5511 |
15.6745 |
0 |
0 |
||
| 古沟村 |
19.3835 |
16.5904 |
14.8500 |
2.6036 |
0.1895 |
||
| 聂圩村 |
9.4618 |
8.1929 |
7.1223 |
1.2689 |
0 |
||
| 沟北村 |
8.0945 |
4.8419 |
3.7331 |
1.0178 |
2.2348 |
||
| 夹沟镇 |
王咀村 |
1.5421 |
0.3628 |
0.1975 |
0.0345 |
1.1448 |
|
| 庙前村 |
23.5189 |
18.7283 |
16.1495 |
3.9237 |
0.8669 |
||
| 夹沟村 |
2.1761 |
2.1761 |
2.1241 |
||||
| 华李村 |
23.8736 |
23.8736 |
20.7196 |
||||
| 东王村 |
13.9376 |
12.6680 |
11.0899 |
0.9297 |
0.3399 |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政府、****办事处、****政府和****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潘征补告字〔2024〕第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政府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人民政府(**市**区345国道,0554-****339)、****政府(**市****社区,0554-****776)、****办事处(**市**区田集街道**山路71号,0554-****887)、****政府(**市**区S225(淮潘公路),0554-****899)、****(**市**区夹沟街道,0554-****002)。****规划局**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芦集镇芦集村、姚幸村、**村、架河镇先丰村、****社区、朱圩社区、杨田社区、吴湖社区、古沟回族乡古沟村、聂圩村、沟北村、苏杨村、於湖村、夹沟镇夹沟村、王咀村、庙前村、华李村、东王村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 联系人:陈 冲 联系方式:159****5665
****政府 杨二陆 182****8721
****办事处 王 伟 136****9278
****政府 程东兵 139****5900
**** 刘怀书 189****5888
附件: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4年12月12日